這一案件中,債務人蔡先生因為經營企業破產,他個人需要對214萬餘元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經過協力廠商財產核查,蔡先生的資產情況目前只有現就職公司1%的股權(實際出資額5800元),一輛已報廢的摩托車及零星存款。蔡先生個人每月收入4000多元,確無能力清償巨額債務。
2019年8月,溫州中院印發了《關於個人債務集中清理的實施意見(試行)》通過建立個人債務集中清理機制,在保障全體債權人公平受償和防範打擊逃廢債行為的基礎上,給一些誠信的被執行人以重生機會,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和完善執行不能案件有序退出機制。
經債務人申請、債權人同意,這起案件啟動清理程式。最終,蔡先生提出按214萬餘元債務的1.5%清償比例即3.2萬餘元,在18個月內一次性清償的方案。同時,蔡先生承諾,該方案履行完畢之日起6年內,若其家庭年收入超過12萬元人民幣,超過部分的50%將用於清償全體債權人未受清償的債務。債權人同意債務人可以自清理方案履行完畢之日起滿3年後,恢復其個人信用。
依據中國相關法律,如果不進行個人債務清理,蔡先生將會因為失信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債務人不僅會被限制部分民事行為,包括乘坐高速鐵路列車、住高檔酒店等高消費行為,同時還可能面臨司法拘留等強制措施。
通過個人債務清理,經債權人同意後,債務人可以有條件地逐漸恢復信用,意味著債務人可以重新進行市場經營等經濟活動,增加了重新償還債務的可能。
溫州中院執行局局長陳衛國介紹,個人債務清理並不是意味著無條件免除債務,惡意的、欺詐性的債務是不能被免責的。
上海漢盛律師事務所律師李旻表示,在許多國家,個人破產制度早已有之,為一些無法執行的債務案件提供了一種退出性機制。破產複權制度的積極適用也為個人重新參與市場經營活動提供了可能。
今年7月,中國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等13個部門聯合印發《加快完善市場主體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根據該方案,未來中國有望建立個人破產制度,並制定相關法規。
目前,個人債務清理機制已在浙江溫州、台州等地開始探索。溫州已對類似19件個人債務案件啟動了清理程式。
不過,一些法律界人士認為,個人破產制度落地需要全社會建立更完善的社會信用體系、財產登記制度。在這方面,中國社會仍有待完善。
最新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