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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選】網路貸款套路深,借錢須謹慎:一看二懂三留痕

新华网
2019-04-15 1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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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擔保小額貸款,手續簡便立即放款”。近年來,告示欄、朋友圈、電話推銷裡,可解燃眉之急的小額借貸比比皆是。各種“陰陽合同”、暴力催收、巨額利息的現象屢見不鮮,猖獗的“套路貸”,嚴重擾亂了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挑戰司法權威與司法公正底線。而一些借款人卻陷入環環相扣的還貸“無底洞”。披著小額貸款等外衣的“套路貸”,實質上是以民間借貸為名,行非法佔有被害人財物之實,陷阱多,危害大,無數人因此傾家蕩產,帶來一系列社會問題。《法制日報》記者選取了3個典型案例,通過以案釋法,提醒大家,貸款套路深,借錢須謹慎。

非法網貸暴力催貸 看懂合同留證防騙

浙江溫嶺的小林是剛踏入社會的小青年,2018年2月中下旬,因一時手頭緊,小林打算貸款撐一段時間。他刷手機時發現了一條網上小額貸款廣告,於是他順利從網貸公司借到了1500元,扣除利息400元後,實際到手1100元。還款期即將到來,小林卻拿不出錢償還貸款,網貸公司建議小林向其他網貸公司借錢用於償還前筆借款本息。通過反復借款平賬,截至3月16日,小林累計借款的網貸口子達60餘家,本息一共8萬餘元,實際已支付給網貸公司2萬餘元,但虛高的借條已經達20余萬元。

2018年3月17日,因小林沒能按時還款,網貸公司使用“呼死你”軟體騷擾他通訊錄內人員,推送題為“因招嫖還帳欠款”並PS小林頭像的恐嚇資訊給小林,揚言要發佈到網上,其間還不斷騷擾、恐嚇小林,逼迫其償還虛高的本息及逾期費。小林家被迫又支付了3萬餘元,但暴力催收卻一直沒有停止,小林被債務逼得走投無路。4月26日,痛定思痛的小林來到公安局報案。接警後,員警確定這是一起新型的“套路貸”詐騙案件。

2018年6月1日,溫嶺市公安局在浙江省公安廳刑偵總隊和台州市公安局刑偵支隊的協調指揮下,組織400餘名警力在福建省福州市開展集中收網行動,抓獲了涉嫌詐騙、敲詐勒索、尋釁滋事的犯罪嫌疑人246人,摧毀了以吳某為首的特大“4·26”網路套路貸犯罪團夥。

法院查明,2017年8月開始,以吳某(另案處理)為首的惡勢力犯罪集團,在福建省福州市閩侯縣先後成立福州威震肆海科技有限公司、福建龍騰肆海資訊服務有限公司,未經有關部門批准非法從事網路放貸活動,同時採取威脅、騷擾等手段強行催收貸款。該犯罪集團有明確的組織、領導者,組織成員眾多且人員基本固定,為確立鞏固地位,獲取非法利益,以龍騰肆海公司為統領發展了下屬多支團隊實施具體犯罪。塗某等人分別於2018年3月、4月進入該合眾金融團隊,負責財務、放貸催收等工作。至案發時,塗某等人參與敲詐勒索涉案金額52萬餘元。

法院審理認為,塗某等人參與以吳某為首要分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以團隊為核心,以滋擾、威脅等為手段,在非法網路放貸行業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欺壓百姓、擾亂經濟和社會生活秩序,造成惡劣社會影響,其參與的犯罪組織系惡勢力犯罪集團。塗某等12人受犯罪集團的聘用和指派,共同參與非法網路放貸,並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多次對多人採取滋擾、威脅等方法,強行索要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均已構成敲詐勒索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4年2個月至3年不等,並處罰金4.2萬元至3萬元不等。

承辦法官庭後表示,被告人的套路就是騙取被害人簽訂虛高的借款合同等,在借款逾期後,通過各種手段向被害人及其親友施壓,迫使借款人支付高額利息、續期費和逾期費等。因此,如果在民間借貸過程中,遇到類似貸款條件特別好、簽的是“陰陽合同”、單方面認定違約等情況,必須提高警惕。對於要簽訂的合同條款,一要看清,二要弄懂,三要留痕,提高防範意識,謹防受騙。一旦發現受騙,要保留證據,及時報警。(記者 王春)

急用錢網借高利貸 被騷擾花圈擺門口

2018年2月,浙江臨海姑娘小慧因為急著用錢在某網路借貸平臺申請了3000元借款。經過平臺的各項手續,小慧實際拿到手只有2250元。借款才短短一周,對方就來電催討。在對方要求下,小慧陸陸續續歸還了本金3000元以及1800元的續期費。借款方卻稱還款逾期,要求再交3000元。對這一無理要求,小慧沒理會。

然而沒過多久,可怕的事便接踵而來。先是有運屍車上門騷擾,緊接著有人送來兩個花圈擺在家門口,並揚言要把小慧的頭像合成淫穢圖片貼滿全村。小慧的親戚朋友們也被“呼死你”軟體電話騷擾……

在這一網路借貸平臺背後,是一夥“套路貸”犯罪團夥。他們為了追債,不擇手段,氣焰囂張。不少人被他們逼得精神崩潰、妻離子散。從2016年2月至2018年4月,涉案受害人累計達4000多人次。

2018年12月28日上午,浙江省臨海市人民法院對被告人任志偉、李寧等29人“套路貸”犯罪案件進行了公開宣判。

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任志偉、李甯合夥成立浙江千信網路科技有限公司,主營網路小額高利貸款。後兩被告人為方便非法討債,成立了義烏市浙信網路科技有限公司,並糾集被告人申磊磊、李建軍等20餘人實施了一系列違法犯罪活動,系犯罪集團。該犯罪集團通過實施辱駡、恐嚇、“呼死你”軟體滋擾、叫外賣、家政、白事服務上門滋擾、發送P圖等行為,多次進行暴力催收穫得非法利益,擾亂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是惡勢力犯罪集團。被告人任志偉、李甯糾集他人為謀取高利貸非法利益,組織、糾集人員多次採用滋擾、糾纏、恐嚇等手段進行高利貸逼債,擾亂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使他人產生心理恐懼或者形成心理強制,屬於恐嚇他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其行為均已構成尋釁滋事罪。

臨海法院最終判決,被告人任志偉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被告人李甯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八個月。其餘27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至五年不等的刑罰。(記者 王春)

五萬還是兩萬成疑 借條引出貸款騙局

一起看似簡單的民間借貸案件,起訴5萬元卻最終按兩萬元調解,合法權益受保護的申請執行人為何放棄部分訴請?又是如何寫下悔過書受罰呢?辦案法官從案件細微處入手,抽絲剝繭,揭開了套路貸的“面紗”。

“對於本案,我並非全部瞭解,出於朋友的信任,我亂用身份資訊,沒有考慮到事情的後果,以後對於放高利貸等行為,我堅決不參與……”1月初,案件的申請執行人丁某向浙江三門法院院長汪勇鋼提交了這份悔過書。

2018年5月,丁某向三門法院起訴,請求判令戴某返還借款5萬元並支付利息,並由符某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案件審理過程中,丁某撤回對擔保人符某的起訴,經法院調解,雙方達成調解協定,由被告戴某返還借款兩萬元並支付利息,借款分八期付清。協議生效後,戴某未及時還款,丁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案件分到了院長汪勇鋼手上。

汪勇鋼收案後,覺得起訴5萬元調解卻變成了兩萬元有些蹊蹺,針對這個疑點,他調閱了原卷宗,發現借條筆跡與借款人筆跡書寫不一致,於是聯繫了被執行人戴某做調查筆錄。戴某反映自己不認識丁某,只向江某借過兩萬元,截至起訴之日,已向江某還款1.81萬元。

後查實,實際出借人江某與戴某約定借款兩萬元,利息按月利率7%計算,預扣利息1400元,實際交付借款僅1.86萬元。應江某要求,戴某出具了一張借款金額5萬元、月息3%、出借人與日期均為空白的借條一張。實際出借人江某與名義出借人丁某串通,在借條出借人一欄補填了丁某姓名,並以其名義提起訴訟。

“套路貸”實情浮出水面後,丁某和江某分別向法院提交了悔過書,承認自己的違法行為,丁某隨即撤銷執行申請,本案終結執行。

經法院審理,丁某和江某雙雙被罰,丁某被罰4.5萬元,江某被罰9萬元。(記者 王春)

刑法相關規定

第二百七十四條 【敲詐勒索罪】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二百九十三條 【尋釁滋事罪】

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駡、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

第一百一十一條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近年來,“套路貸”犯罪越發猖獗,不僅直接侵害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權益,而且其中摻雜的暴力、威脅、尋釁滋事和虛假訴訟等索款手段又嚴重危害社會穩定,因此必須予以嚴厲打擊。

所謂“套路貸”,是指以各種名目騙取被害人簽訂虛高的借款合同,虛高金額達一倍甚至數倍,隨後利用被害人無力還款的困境,迫使其以新的借款進行平賬,大幅度地抬高借款金額。從本期案例中我們可以看到,“套路貸”的“借款”只不過是被告人侵吞被害人錢財的藉口,是以“借款”為名行非法佔有被害人錢財之實。

“套路貸”大多是團夥犯罪,數人以至於數十人糾集一起,採取各種違法手段侵佔被害人的錢財。有的敲詐勒索,有的侮辱謾駡、還有的大打出手,只要達到侵佔被害人錢財的目的,在手段上無所不用其極。因此,確有證據證明三人以上組成較為嚴密和固定的犯罪組織,有預謀、有計劃地實施“套路貸”犯罪,已經形成犯罪集團的,應當認定為犯罪集團,對主犯從重處罰。

儘管“套路貸”的目的都是侵吞被害人錢財,但由於手段不同,可能涉及不同罪名。有的可能涉及敲詐勒索罪,有的可能涉及虛假訴訟罪,有的還可能涉及尋釁滋事罪,有的甚至牽連兩種以上犯罪。因此,司法機關應當查清犯罪的性質和各種情節,按照刑法的規定,準確適用罪名和刑罰,堅決遏制“套路貸”違法犯罪的發展蔓延。(胡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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