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託管業務作為“輕資本、輕資產、輕成本”的中間業務,發展較快,被認為是銀行轉型的重要方向。而與其發展相伴隨的是,業內對於商業銀行託管業務的權責邊界的持續探討。
3月18日,中國銀行業協會發佈《商業銀行資產託管業務指引》(下稱《指引》)。《指引》明確,託管銀行的託管職責,不包含對未兌付託管產品後續資金的追償;不包含提供保證或其他形式的擔保;也不包含自身應盡職責之外的連帶責任等。委託人、管理人被依法解散、撤銷、宣告破產或失聯等,商業銀行有權終止託管服務。
明確託管業務定義、分類、內容
《指引》包含業務釋義、組織管理、託管職責、業務規範、風險管理、自律管理等八章共四十四條,是對2013年發佈《商業銀行託管業務指引》的修訂和完善。
《指引》所稱“商業銀行資產託管業務”(下稱託管業務),是指商業銀行作為獨立的協力廠商當事人,根據法律法規規定,與委託人、管理人或受託人簽訂託管合同(包括但不限於明確託管權利義務關係的相關協議),依約保管委託資產,履行託管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提供託管服務,並收取託管、保管費用的商業銀行中間業務。
商業銀行開辦託管業務一般應具備的條件包括:設立負責託管業務的專門部門或機構,且該機構可以保障託管資產的獨立性;配備充足的熟悉託管業務的專職人員;建立完備的資產託管業務系統;建立相應的託管業務管理制度和健全的風險控制體系等。
《指引》明確,按產品類別劃分,託管業務包括但不限於:公募證券投資基金;證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貨公司及其子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金融資產投資公司 等金融機構資產管理產品;信託財產;銀行理財產品;保險資產;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全國社會保障基金;年金基金;私募投資基金;各類跨境產品;客戶資金;及其他託管產品。
根據《指引》,商業銀行資產託管業務的服務內容,可以通過合同選擇性地約定以下內容:資產保管服務、帳戶服務、會計核算(估值)服務、資金清算服務、交易結算服務、投資監督服務、資訊披露服務、公司行動服務,及依法可以在託管合同約定的其他服務。
不負責對未兌付託管產品
後續資金的追償
針對商業銀行託管職責,《指引》指出,託管銀行承擔的託管職責僅限於法律法規規定和託管合同約定,對實際管控的託管資金帳戶及證券帳戶內資產承擔保管職責。
此前,中國銀行業協會首席法律顧問卜祥瑞曾明確表示:“保全基金財產”相關職責不應由託管銀行承擔。個別機構與部分投資者要求託管銀行承擔共同受託責任等,不僅違反了基金法等法律法規規定,也與證監會、基金業協會發佈的規章和規範性檔存在衝突,而且缺乏合同依據。上述要求也不符合“資管新規”提出的打破資管行業剛性兌付、防控金融風險原則。
本次《指引》再次明確,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託管合同另有約定的,託管銀行的託管職責不包含:投資者的適當性管理;審核專案及交易資訊真實性;審查託管產品以及託管產品資金來源的合法合規性;對託管產品本金及收益提供保證或承諾;對已劃出託管帳戶以及處於託管銀行實際控制之外的資產的保管責任;對未兌付託管產品後續資金的追償;提供保證或其他形式的擔保;自身應盡職責之外的連帶責任等。
與此同時,《指引》規定,託管銀行發現委託人、管理人有下列情形的,商業銀行有權終止託管服務:違反資產管理目的,不當處分產品財產;被依法取消從事資產管理業務的相關資質或經營異常;被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被依法宣告破產或失聯等。
據悉,中銀協在銀保監會指導下,實施託管業務的自律管理,並履行行業維權和行業協調職責,建立與監管機構或有關部門的溝通機制,參與相關決策論證,代表行業提出政策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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