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4日,針對2018年3季度償付能力不達標、風險綜合評級為D類的現象,銀保監會向長安責任險下發監管函。
監管函顯示,2018年三季度,長安責任險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和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均為-41.50%,償付能力不達標,風險綜合評級為D類。
根據《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規則第10號:風險綜合評級(分類監管)》第二十七條和第二十九條的相關規定,經銀保監會償付能力監管委員會第一次工作會議研究決定,責令該公司增加資本金,完成增資擴股工作。
同時,該公司總公司及分支機搆停止接受除車險和責任險以外的新業務(包括直接保險業務和再保險分入業務)。此外,該公司還需停止增設分支機搆。
銀保監會表示,以上監管措施自公司收文之日起執行,將視長安責任險落實情況,決定是否採取後續監管措施。
監管函顯示,2018年三季度,長安責任險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和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均為-41.50%,償付能力不達標,風險綜合評級為D類。
根據《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規則第10號:風險綜合評級(分類監管)》第二十七條和第二十九條的相關規定,經銀保監會償付能力監管委員會第一次工作會議研究決定,責令該公司增加資本金,完成增資擴股工作。
同時,該公司總公司及分支機搆停止接受除車險和責任險以外的新業務(包括直接保險業務和再保險分入業務)。此外,該公司還需停止增設分支機搆。
銀保監會表示,以上監管措施自公司收文之日起執行,將視長安責任險落實情況,決定是否採取後續監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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