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資訊服務管理規定來了,那些炒作金融市場風險、發佈敏感市場訊息、歪曲金融監管政策、對經濟金融穩定帶來衝擊的金融資訊服務提供者將被嚴懲。
26日晚間,網信辦發佈的《金融資訊服務管理規定》(簡稱《規定》),重點加強了金融資訊服務內容管理,要求金融資訊服務提供者不得製作、複製、發佈、傳播六類資訊,並明確了違法違規者嚴重的會被追究刑責。《規定》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來劃重點看看關鍵內容:
1、金融資訊服務,是指向從事金融分析、金融交易、金融決策或者其他金融活動的用戶提供可能影響金融市場的資訊或者金融資料的服務。該服務不同於通訊社服務。
2、國家互聯網資訊辦公室負責全國金融資訊服務的監督管理執法工作,地方互聯網資訊辦公室依據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金融資訊服務的監督管理執法工作。
3、金融資訊服務提供者從事互聯網新聞資訊服務、法定特許或者應予以備案的金融業務應當取得相應資質,並接受有關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4、 金融資訊服務提供者不得製作、複製、發佈、傳播六類資訊(後文有列示)。
5、金融資訊服務不同於互聯網新聞資訊服務,它的主要服務物件是機構和特定投資者,即“特定用戶”,而不是社會大眾。
6、金融資訊服務使用者發現金融資訊服務提供者所提供的金融資訊違反規定的,可以向國家或地方互聯網資訊辦公室舉報。
7、國家和地方互聯網資訊辦公室應當建立日常檢查和定期檢查相結合的監督管理制度,依法對金融資訊服務活動實施監督檢查,有關單位、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8、金融資訊服務提供者違反規定的,由國家或地方互聯網資訊辦公室依據職責進行約談、公開譴責、責令改正、列入失信名單;依法應當予以行政處罰的,由國家或地方互聯網資訊辦公室等有關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9、國家和地方互聯網資訊辦公室根據工作需要,與有關主管部門建立金融資訊服務情況通報、資訊共用等工作機制,對違法違規行為實施聯合懲戒。
10、金融資訊服務提供者從事互聯網新聞資訊服務、法定特許或者應予以備案的金融業務應當取得相應資質,並接受有關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要點一:規範炒作金融市場風險、歪曲金融監管政策行為
《規定》出臺的背景和國內金融資訊服務機構近年來在快速發展,一些機構內容把關不嚴有關。
國家互聯網資訊辦公室有關負責人表示,部分金融資訊服務機構炒作金融市場風險、發佈敏感市場訊息、歪曲金融監管政策,對經濟金融穩定帶來衝擊,亟待規範。金融資訊服務對提升金融業水準,推動經濟發展具有重要作用,制定出臺《金融資訊服務管理規定》旨在加強金融資訊服務內容管理,提高金融資訊服務品質,促進金融資訊服務健康有序發展,保護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
對於國外金融資訊服務機構,2009年制定的《外國機構在中國境內提供金融資訊服務管理規定》,相關部門對外國機構在中國境內提供金融資訊服務實行許可管理。
要點二:何為金融資訊服務?定位是什麼?
按照規定,金融資訊服務,是指向從事金融分析、金融交易、金融決策或者其他金融活動的用戶提供可能影響金融市場的資訊和/或者金融資料的服務。該服務不同於通訊社服務。
這一概念延續了2009年《外國機構在中國境內提供金融資訊服務管理規定》的提法,且這一定義是中美、中歐、中加在WTO框架下磋商確定的,施行多年且為各方普遍接受。
具體來看,《規定》是規範性檔,側重內容管理,主要是對金融資訊服務機構的資訊內容和相關行為明確具體要求。金融資訊服務不同於互聯網新聞資訊服務,它的主要服務物件是機構和特定投資者,即“特定用戶”,而不是社會大眾。
金融資訊服務主要是提供包括資訊和資料在內的金融資訊業務服務,而不是直接提供存貸款、證券交易、購買保險、基金交易、債券交易、外匯買賣等金融業務服務。
從上述表述來看,銀行、證券公司、基金公司等金融機構的研究分析部門和人員列入監管,財經媒體也屬監管範疇。
《規定》明確,金融資訊服務提供者從事互聯網新聞資訊服務、法定特許或者應予以備案的金融業務應當取得相應資質,並接受有關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國家互聯網資訊辦公室負責全國金融資訊服務的監督管理執法工作,地方互聯網資訊辦公室依據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金融資訊服務的監督管理執法工作。
國家互聯網資訊辦公室有關負責人指出,金融資訊服務通過各種通訊方式傳輸金融資訊,從紙質材料傳輸到電話線傳輸,再到互聯網傳輸,根據不同情況會選擇最有利的傳輸方式。因此,互聯網僅是金融資訊服務資訊傳輸的方式之一。
要點三:六類內容不得製作、複製和傳播
《規定》要求,金融資訊服務提供者應當履行主體責任,配備與服務規模相適應的管理人員,建立資訊內容審核、資訊資料保存、資訊安全保障、個人資訊保護、智慧財產權保護等服務規範。金融資訊服務提供者應當在顯著位置準確無誤注明資訊來源,並確保文字、圖像、視頻、音訊等形式的金融資訊來源可追溯。金融資訊服務提供者應當配備相關專業人員,負責金融資訊內容的審核,確保金融資訊真實、客觀、合法。
同時,金融資訊服務提供者不得製作、複製、發佈、傳播含有六類內容的資訊:
1、散佈虛假金融資訊,危害國家金融安全以及社會穩定的;
2、歪曲國家財政貨幣政策、金融管理政策,擾亂經濟秩序、損害國家利益的;
3、教唆他人商業欺詐或經濟犯罪,造成社會影響的;
4、虛構證券、基金、期貨、外匯等金融市場事件或新聞的;
5、宣傳有關主管部門禁止的金融產品與服務的;
6、法律、法規和規章禁止的其他內容。
要點四:金融資訊服務使用者可舉報
按照《規定》,金融資訊服務提供者應當自覺接受用戶監督,設置便捷投訴視窗,及時妥善處理投訴事宜,並保存有關記錄。金融資訊服務使用者發現金融資訊服務提供者所提供的金融資訊含有上述六項內容的,可以向國家或地方互聯網資訊辦公室舉報。
若金融資訊服務提供者發現含有上述六項“不得”內容的,應當立即終止傳輸、禁止使用和停止傳播該資訊內容,及時採取處置措施,消除相關資訊內容,保存完整記錄並向國家或地方互聯網資訊辦公室報告。國家和地方互聯網資訊辦公室應當建立日常檢查和定期檢查相結合的監督管理制度,依法對金融資訊服務活動實施監督檢查,有關單位、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要點五:嚴重違法違規者追究刑責
《規定》表示,金融資訊服務使用者向社會傳播金融資訊服務提供者提供的金融資訊中含有本規定上述六項內容的,由國家或地方互聯網資訊辦公室以及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處罰。金融資訊服務提供者違反規定的,由國家或地方互聯網資訊辦公室依據職責進行約談、公開譴責、責令改正、列入失信名單;依法應當予以行政處罰的,由國家或地方互聯網資訊辦公室等有關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值得注意的是,國家和地方互聯網資訊辦公室根據工作需要,與有關主管部門建立金融資訊服務情況通報、資訊共用等工作機制,對違法違規行為實施聯合懲戒。這也就意味著網信辦或與“一行兩會”相關部門進行資訊共用,來及時處置可能存在的違法違規資訊。
國家互聯網資訊辦公室鼓勵金融資訊服務提供者建立行業自律組織,制定服務規範,推動行業信用體系建設,促進行業健康有序發展。
原標題:炒作金融風險、歪曲金融政策將嚴懲,哪些主體納入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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