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發展改革委11月29日消息,為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健全跨部門失信聯合懲戒機制,打擊社會保險領域違法失信行為,國家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中央組織部、中央宣傳部、中央編辦、中央文明辦、中央網信辦、工業和資訊化部、財政部、自然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商務部、衛生健康委、應急管理部、國資委、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市場監管總局、國際發展合作署、醫保局、銀保監會、證監會、民航局、外匯局、鐵路總公司等部門聯合簽署了《關於對社會保險領域嚴重失信企業及其有關人員實施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以下簡稱合作備忘錄)。
根據合作備忘錄,聯合懲戒的物件是指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稅務總局和醫療保障局會同有關部門確定的違反社會保險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企事業單位及其有關人員,其嚴重失信、失范行為主要包括以下情形:(一)用人單位未按相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險且拒不整改的;(二)用人單位未如實申報社會保險繳費基數且拒不整改的;(三)應繳納社會保險費卻拒不繳納的;(四)隱匿、轉移、侵佔、挪用社會保險費款、基金或者違規投資運營的;(五)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參加、申報社會保險和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或社會保險待遇的;(六)非法獲取、出售或變相交易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資料的;(七)社會保險服務機構違反服務協定或相關規定的;(八)拒絕協助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經辦機構對事故和問題進行調查核實的;拒絕接受或協助稅務部門對社會保險實施監督檢查,不如實提供與社會保險相關各項資料的;(九)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
懲戒措施包括:依法將失信資訊作為選擇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等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專案合作夥伴的重要參考因素,限制失信主體成為專案合作夥伴;將失信資訊作為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期貨公司的設立及股權或實際控制人變更審批或備案,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重大事項變更以及基金備案的參考;將失信資訊作為公司債券審核或備案的參考;對存在失信記錄的相關主體在上市公司或者非上市公眾公司收購的事中事後監管中予以重點關注;對存在失信記錄的相關主體在證券、基金、期貨從業資格申請中予以從嚴審核,對已成為證券、基金、期貨從業人員的相關主體予以重點關注;將失信資訊作為非上市公眾公司重大資產重組審核的參考;將失信資訊作為基金銷售資格審批的參考;將失信企業及其有關人員的失信資訊納入金融信用資訊基礎資料庫,為金融機構融資授信提供重要參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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