節前,保監會先後發佈了《保險經紀人監管規定》和《保險公估人監管規定》(下稱《規定》),並將於5月1日起施行,意在加強保險仲介市場的監管力度。節後有媒體得到消息稱,由保監會近日起草的《保險公估基本準則(徵求意見稿)》(下稱《準則》)正在業內徵求意見,這讓原本“知名度”並不高的保險公估行業迅速進入公眾視野。
保險公估社會認同度低 監管約束競業規範
保險公估,是指評估機構及其評估專業人員接受委託,對保險標的或者保險事故進行評估、勘驗、鑒定、估損理算以及相關的風險評估。保險公估人是專門從事上述業務的評估機構,包括保險公估機構及其分支機搆。“我國對於保險公估業基本上沒有什麼宣傳,群眾不瞭解,認同感很低。群眾普遍認為保險公估業不是一個獨立的機構,而是保險公司的附屬,在理賠的環節會更加傾向保險公司。”某保險公估從業人士對中國財富網表示。
多為業內人士表示,由於我國保險公估業起步較晚,整體水準還有待提高,存在市場需求不足、機構實力不足、業務來源不足以及業內資源配置不完善等問題,所以行業生存狀況並不樂觀。近年來,車險市場的繁榮帶動保險公估市場的激烈競爭,“部分從事保險公估的人員能力差,素質不高,在進行保險公估的時候經常出現錯誤,甚至在公估過程中受制於短期利益而偏離公正、公平的軌道。”前述保險公估從業人士向中國財富網介紹,“我國的正規的保險公估機構少,機構的規模小,機構中所掌握的資訊舊、管理人員對於保險公估的管理不合理,行業發展比較緩慢。”
《規定》承接《保險經紀從業人員、保險公估從業人員監管辦法》中從業人員管理有關規定,引入執業登記管理,明確責任主體,強化行為監管,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風險的底線。而《準則》指出,保險公估人及其從業人員應遵循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應獨立進行調查、分析和評估並形成專業意見,不得以預先設定的保險公估結論向委託人或保險公估當事人做出承諾。《準則》還強調,保險公估人不得與非法從事保險業務或保險仲介業務的機構或個人發生保險公估業務往來。保險公估從業人員只能在一家保險公估人從事業務,只限於通過一家保險公估人進行執業登記。
保險公估違規行為頻發 監管加強處罰力度
今年以來,多家保險公估機構因違規行為受到保監會和各地保監局的行政處罰,體現出監管部門在嚴格約束保險公估人行為,規範市場經營秩序等方面的決心和力度。
資料顯示,截至2017年第三季度,全國共有保險公估公司300餘家,由於在發展中缺乏可以依賴的法律體系,社會監督不到位,自身的約束力又差,我國保險公估市場秩序混亂。“近年來,明顯感覺到監管層對保險仲介市場的清理整頓不斷升級,很多從業者都認為是一個積極的信號,將加速保險仲介市場的監管改革。”某保險業內人士表示。
《規定》重點強化了事中事後監管,將實施保險公估機構年度報告制度,每年1月底須向保監會遞交上一年報告。如果保險公估機構分支機搆經營管理混亂,從事重大違法違規活動的,保險公估機構應當根據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的監管要求,對分支機搆採取限期整改、停業、撤銷等措施。
《規定》要求,保險公估人在開展公估業務時,不得利用開展業務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不得以惡性壓價、支付回扣、虛假宣傳,或者貶損、詆毀其他公估機構等不正當手段招攬業務;不得分別接受利益衝突雙方的委託,對同一評估對象進行評估。同時,《規定》要求以負面清單形式強化對保險公估機構股東、合夥人違法違規及誠信情況的審查。保險公估機構若因嚴重失信行為在保險領域受到相應懲戒,保監會將禁止其不得新設分支機搆經營保險公估業務。
保險公估整體實力薄弱 監管強化合規檢查
某保險公估公司負責人在接受中國財富網採訪時坦誠:“公估機構作為‘小眾群體’,因為資金少、規模小、實力弱以及地域分佈不合理等因素,造成整體實力不夠強大,業務流程建設並不規範。”
保監會副主席黃洪表示,監管將繼續推進保險專業仲介機構業務合規性檢查,深入開展保險公估機構業務備案合規性檢查、保險仲介互聯網業務檢查以及保險仲介從業人員執業登記管理規範性檢查,各保監局也要針對轄區實際組織開展針對性檢查。
保監會表示,《規定》的發佈施行對進一步明確經營保險公估業務備案、優化保險公估監管體系、保護保險公估活動當事人合法權益具有重要作用,將為實現保險公估由業務許可轉為業務備案提供有效制度支撐。
之後,《準則》明確了公估委託關係及方式。對受理的保險公估業務,保險公估人應指定至少2名保險公估從業人員承辦,包括對案件辦理流程及公估報告實施監督和審核的保險公估從業人員。還對公估收費標準及公估費結算進行了規定。《準則》要求,保險公估人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結束後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本機構的財務狀況進行審計,並在每一會計年度結束後的4個月內向保監會報送相關審計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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