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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監會發佈重磅分類監管新規 直指商業銀行衍生工具交易

中国财富网
2018-01-17 1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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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6日,中國銀監會發佈《關於印發<衍生工具交易對手違約風險資產計量規則>的通知》,旨在強化商業銀行衍生工具風險管理和計量能力,適應國際監管標準變化和衍生工具業務發展趨勢。

近些年來,商業銀行衍生工具交易增長加快,業務品種多樣化。同時,商業銀行國際業務加速擴張,境外衍生品交易數量增長。而現行資本計量規則風險敏感度不足,不能充分捕捉衍生工具交易對手信用風險的波動和增長。

為此,中國銀監會發佈了上述新規,完善衍生工具交易對手違約風險資產計量細則。此舉也是本輪國際金融監管改革的重要內容之一。巴塞爾委員會在2014年3月發佈《交易對手信用風險計量標準方法》,替換了原巴塞爾Ⅲ框架下的現期暴露法和標準法。

那麼,究竟什麼是“衍生工具交易對手違約風險資產”?

銀監會解釋稱,商業銀行開展衍生工具業務,應計算衍生工具的交易對手信用風險加權資產。這包括兩個部分:一是交易對手違約風險加權資產,二是信用估值風險加權資產。

其中,計算交易對手違約風險加權資產時,應先計算交易對手違約暴露,即《通知》中“交易對手違約暴露”。交易對手違約暴露是指在衍生工具業務中,因交易對手違約對商業銀行產生的風險暴露大小。

《通知》重新梳理了衍生工具資本計量的基礎定義和計算步驟,明確了淨額結算組合、資產類別和抵消組合的確定方法,考慮淨額結算與保證金協議的作用,並分別規定了重置成本與潛在風險暴露的計算步驟和公式。

《通知》分正文和附件兩部分。正文共12條,要求商業銀行將交易對手信用風險管理納入全面風險管理框架,建立健全衍生產品風險治理的政策流程,強化資訊系統和基礎設施,提高資料收集和存儲能力,確保衍生工具估值和資本計量的審慎性。附件規定了重置成本和潛在風險暴露及其組成部分的計算步驟和方法,並規定了計算風險暴露的整體公式。

銀監會相關負責人指出,與原有相關規制相比,上述《通知》新增了以下三方面的新要求:

首先,《通知》明確了計算風險暴露的三個層次:淨額結算組合、資產類別和抵消組合。商業銀行在區分每個層次不同組合的基礎上,逐級計算風險暴露。

其次,《通知》規定了交易對手信用風險暴露的成分。《通知》規定,違約風險暴露分為重置成本(Replacement Cost, RC)和潛在風險暴露(Potential Future Exposure, PFE)兩部分。重置成本是指違約發生時衍生工具的市場價值,用於估計違約的直接損失。潛在風險暴露是衍生工具在未來因價格波動可能產生更大的風險暴露。

第三,《通知》拓展了風險參數的範圍和種類。《通知》增加捕捉各類衍生工具的風險因數。在重置成本方面,引入了追加押品和增加保證金觸發值等變數,體現對不同保證金安排下衍生工具風險暴露的差異化處理。在潛在風險暴露方面,明確了監管因數(SF)、監管波動率(delta)、相關係數、期限調整因數(MF)等參數的使用方法和確定方式。

銀監會同時表示,考慮到新規規定的計量方法對商業銀行風險計量和系統開發提出較高的要求,因此,衍生工具業務規模較大或在銀行業務中占比較高的銀行應實施《通知》的計量方法,其餘銀行可繼續實施現行計量方法。

依照上述通知,新規自2019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以下為《中國銀監會關於印發衍生工具交易對手違約風險資產計量規則的通知》(銀監發〔2018〕1號)正文:

各銀監局,各大型銀行、股份制銀行,郵儲銀行,外資銀行:

為提高商業銀行衍生工具風險計量和管理水準,促進衍生工具業務穩健發展,現將衍生工具交易對手違約風險資產計量規則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衍生工具交易對手違約風險資產計量規則自2019年1月1日起實施。

2018年1月3日 (此件發至銀監分局和地方法人銀行業金融機構)

衍生工具交易對手違約風險資產計量規則

一、商業銀行應當根據有關規定使用權重法或內部評級法計算衍生工具的交易對手違約風險資產。

二、商業銀行使用權重法的,交易對手違約風險資產為衍生工具的交易對手違約風險暴露乘以交易對手風險權重,交易對手風險權重根據《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附件2第一部分“表內資產風險權重”確定。商業銀行使用內部評級法的,根據《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附件3“信用風險內部評級法風險加權資產計量規則”計算交易對手違約風險資產。

三、商業銀行應按照本規則的要求,計算衍生工具的交易對手違約風險暴露,包括重置成本和潛在風險暴露。

四、商業銀行應制定分類政策,確定淨額結算組合定義。淨額結算組合是商業銀行與單個交易對手發生全部交易的集合,應符合下列標準:

1.商業銀行應與交易對手簽訂淨額結算協議。在交易對手違約或者被清算時,對包含收取權利和支付義務相關交易的盯市價值,商業銀行可採取淨額結算方式進行清算。

2.商業銀行應確保淨額結算協議合法有效,就淨額結算協議涉及的法律問題獲得書面法律審查意見,以確保淨額結算能夠有效實施。法律審查意見應至少包括:

(1)交易對手所在國的法律;

(2)如淨額結算涉及交易對手的境外分支機搆,該境外分支機搆所在國的法律;

(3)淨額結算協定覆蓋的每筆交易適用的法律;

(4)其他可能影響淨額結算協議適用的法律。

3.在淨額結算協議適用的法律發生變化時,商業銀行應確保相關協議仍合法有效。

五、商業銀行應將衍生工具劃分至相應的資產類別和抵消組合。商業銀行應制定衍生工具分類流程和標準,衍生工具分類應符合唯一、一致原則及審慎監管要求。

六、衍生工具的資產類別包括:利率類工具、外匯類工具、信用類工具、股權類工具和商品類工具。資產分類的依據是衍生工具的主要風險因數,由其參考標的工具決定。當一個衍生工具同時包含不同類型的風險因數時,商業銀行應根據不同風險因數的敏感性和波動率來確定主要風險因數,並保持主要風險因數判斷方法的一致性。

七、商業銀行應在資產類別劃分的基礎上,制定抵消組合劃分標準,並將各類資產類別的衍生工具劃分至抵消組合。

八、商業銀行應區分保證金衍生品交易和無保證金衍生品交易。對於同一淨額結算組合,保證金衍生品交易的違約暴露以無保證金衍生品交易的違約暴露為上限。

九、對保證金衍生品交易,商業銀行應與交易對手簽訂保證金和押品收付協議。僅具有單向保證金協議應認定為無保證金衍生品交易。

十、商業銀行應將交易對手信用風險管理納入全面風險管理框架,建立健全衍生產品風險治理的政策和流程,加強資訊系統和基礎設施建設,提高資料收集和存儲能力,確保衍生工具估值和資本計量的審慎性。

十一、銀行業監督管理部門應加強對商業銀行衍生工具風險計量及管理的監督檢查。在督促充分計提交易對手信用風險資本佔用的基礎上,推動商業銀行提高衍生工具管理水準。

十二、本規則所指的衍生工具包括場外衍生工具、交易所交易的衍生工具和其它多頭清算交易。本規則適用于衍生工具名義本金達到5000億元或占總資產比例達到30%以上的商業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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