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多部門聯合整治“現金貸”業務的大背景下,地方監管部門的配套性整肅舉措緊隨而至。
上證報記者昨日從業內證實,上海監管部門近期已在行業內部下發《關於規範在滬銀行業金融機構與協力廠商平臺合作信貸業務的通知》(意見稿),重點內容包括限定業務合作範圍、加強合作平臺准入退出管理等。
限定業務合作範圍
此份意見稿出臺的背景是,近年來,上海地區部分銀行業金融機構在與協力廠商平臺合作信貸業務的過程中,將貸款管理核心業務外包,既違反相關監管規定,也容易導致外部風險輸入銀行業體系。
記者獲悉,上述意見稿依據國家互聯網金融整治辦和P2P網貸整治辦聯合印發的《關於規範整頓“現金貸”業務的通知》等,明確提出了更具體的十四條監管要求。
比如,在限定業務合作範圍方面,各機構與協力廠商平臺合作的業務範圍,僅限於借款客戶資料的收集等;各機構需獨立完成貸前調查、貸中審查和貸後管理工作,不得將客戶風險評估、貸前初步審核、不良資產催收等職責委託外包給合作平臺完成;各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為無放貸業務資質的機構提供資金發放貸款,不得與無放貸業務資質的機構共同出資發放貸款。
其他重點監管要求還包括:對合作平臺實行名單制管理,對存在問題的平臺及時做出合作退出;各機構不得為P2P網路借貸公司提供借款資金;不得在合作放貸業務中出現不當收費、以貸收費等行為;不得從借貸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等。
從上述舉措中,不難發現,監管旨在規範銀行業與協力廠商平臺合作中存在的問題,比如助貸、風控外包、高費率、“砍頭息”等。
力促回歸助貸本質
對於上海擬收緊銀行業金融機構與協力廠商平臺信貸合作,網貸之家高級分析師張葉霞解讀稱:“意見稿一旦實施,預計與銀行合作的助貸機構業務功能將收縮。以後協力廠商平臺在與銀行合作時,將不能以銀行合作作為背書,而是雙方的職能分工更明確。”
這是因為,意見稿中無論是限定業務合作範圍,還是加強平臺准入退出管理,都重點指向了此前飽受爭議的助貸模式,也就是這輪“現金貸”整肅的重點之一。
所謂助貸,即一些互聯網平臺或轉型的互金平臺協助金融機構進行放貸。然而,這種模式實際操作是:銀行類機構獲得固定收益,現金貸公司獲得剩餘收益、並為相應風險兜底,相當於銀行將風控外包給現金貸公司。
也就是說,目前的助貸模式,容易將平臺風險傳導至持牌金融機構,形成隱患。按照當前“穿透式監管”的思路,助貸機構被業內視為形成了實質放貸,因此必須加以整頓和規範。
記者從業內獲悉,目前相關參與主體正按照監管要求整改業務,推進合規進程。某機票分期平臺信貸部負責人向記者透露,現在銀行基本已停止為助貸機構輸出資金,但一些信託公司、P2P平臺還在為助貸機構提供資金。
“監管此舉其實是力促協力廠商平臺回歸助貸機構本質。未來從形式上看,必須由銀行自擔風險。”在業內人士看來,未來協力廠商平臺應借勢轉型,轉型的方向之一是依據自身資源和優勢打造“線上信貸能力”,更多扮演銀行獲客管道的角色。
上證報記者昨日從業內證實,上海監管部門近期已在行業內部下發《關於規範在滬銀行業金融機構與協力廠商平臺合作信貸業務的通知》(意見稿),重點內容包括限定業務合作範圍、加強合作平臺准入退出管理等。
限定業務合作範圍
此份意見稿出臺的背景是,近年來,上海地區部分銀行業金融機構在與協力廠商平臺合作信貸業務的過程中,將貸款管理核心業務外包,既違反相關監管規定,也容易導致外部風險輸入銀行業體系。
記者獲悉,上述意見稿依據國家互聯網金融整治辦和P2P網貸整治辦聯合印發的《關於規範整頓“現金貸”業務的通知》等,明確提出了更具體的十四條監管要求。
比如,在限定業務合作範圍方面,各機構與協力廠商平臺合作的業務範圍,僅限於借款客戶資料的收集等;各機構需獨立完成貸前調查、貸中審查和貸後管理工作,不得將客戶風險評估、貸前初步審核、不良資產催收等職責委託外包給合作平臺完成;各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為無放貸業務資質的機構提供資金發放貸款,不得與無放貸業務資質的機構共同出資發放貸款。
其他重點監管要求還包括:對合作平臺實行名單制管理,對存在問題的平臺及時做出合作退出;各機構不得為P2P網路借貸公司提供借款資金;不得在合作放貸業務中出現不當收費、以貸收費等行為;不得從借貸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等。
從上述舉措中,不難發現,監管旨在規範銀行業與協力廠商平臺合作中存在的問題,比如助貸、風控外包、高費率、“砍頭息”等。
力促回歸助貸本質
對於上海擬收緊銀行業金融機構與協力廠商平臺信貸合作,網貸之家高級分析師張葉霞解讀稱:“意見稿一旦實施,預計與銀行合作的助貸機構業務功能將收縮。以後協力廠商平臺在與銀行合作時,將不能以銀行合作作為背書,而是雙方的職能分工更明確。”
這是因為,意見稿中無論是限定業務合作範圍,還是加強平臺准入退出管理,都重點指向了此前飽受爭議的助貸模式,也就是這輪“現金貸”整肅的重點之一。
所謂助貸,即一些互聯網平臺或轉型的互金平臺協助金融機構進行放貸。然而,這種模式實際操作是:銀行類機構獲得固定收益,現金貸公司獲得剩餘收益、並為相應風險兜底,相當於銀行將風控外包給現金貸公司。
也就是說,目前的助貸模式,容易將平臺風險傳導至持牌金融機構,形成隱患。按照當前“穿透式監管”的思路,助貸機構被業內視為形成了實質放貸,因此必須加以整頓和規範。
記者從業內獲悉,目前相關參與主體正按照監管要求整改業務,推進合規進程。某機票分期平臺信貸部負責人向記者透露,現在銀行基本已停止為助貸機構輸出資金,但一些信託公司、P2P平臺還在為助貸機構提供資金。
“監管此舉其實是力促協力廠商平臺回歸助貸機構本質。未來從形式上看,必須由銀行自擔風險。”在業內人士看來,未來協力廠商平臺應借勢轉型,轉型的方向之一是依據自身資源和優勢打造“線上信貸能力”,更多扮演銀行獲客管道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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