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防止保險業出現機構高管不作為、帶“病”上崗等問題,昨日,保監會下發《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不僅在事前嚴把入口,還將在事中事後收緊高管關口。
具體來看,保險機構擬任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存在被金融監管部門禁止進入市場,期滿未逾5年、申請前2年內受到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警告或者罰款的行政處罰等情形之一的,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不予核准其任職資格。
對於保險機構高級管理人員的學歷,意見稿也予以明確,即應當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者學士以上學位。但對於保險機構省級分公司及其以下分支機搆擬任高級管理人員的學歷要求,則可在符合相關條件的情況下,適當放寬至大學專科。
同時,意見稿還嚴禁保險機構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身兼數職。比如,不允許同時擔任2家保險公司董事長、不允許同時擔任同一家保險公司的董事長和總經理、不允許同時擔任同一家保險機構內3個以上高級管理人員職務。
對於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任職資格的機構或者個人,意見稿明確,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核准任職資格申請,並在1年內不再受理對該擬任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申請。
而對於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任職資格的,意見稿明確,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撤銷該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並在3年內不再受理其任職資格的申請。
此外,意見稿還規定,保險機構在整頓、接管、撤銷清算期間,或者出現重大風險時,保監會可以對該機構直接負責的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採取以下措施:如通知出境管理機關依法阻止其出境;申請司法機關禁止其轉移、轉讓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財產,或者在財產上設定其他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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