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風險防範長效機制一直是保險監管機構堅定不移的目標,而社會監督則是改善和加強保險監管的重要措施之一。昨日,保監會就《關於建立監管公開質詢制度有關事項的通知》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傳遞出的正是“進一步實現社會公眾對保險及保險監管的知情權”的重要信號。
監管公開質詢制度的建立,源於這樣一個大背景。萬能險狂飆突進、保險資金舉牌成潮、若干險企成實控人“融資平臺”……近段時間以來發生的一些風險個案,使得保險行業一次次走進社會公眾及媒體的視線,也引起了一些誤解與非理性解讀。
公開質詢標誌著保險監管資訊開始全面步入“陽光化”時代。“以往,社會公眾可能要等到監管函出來之後,才瞭解到這家保險公司的經營狀況,或是通過市場傳聞來進行側面瞭解,但難以保證真實性及準確度。一旦監管公開質詢制度建立之後,保險公司的經營情況、保監部門對保險公司的監督資訊等情況將廣為人知。”多位業內人士如是解讀公開質詢制度的意義。
哪些將被納入質詢範圍?從徵求意見稿來看,是指社會及媒體關注,涉及公眾利益或可能引發重大風險的事項。包括以下四類:公司治理類,保險公司股權、股東關聯關係、入股資金、關聯交易、治理運作,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履職行為等有關問題;業務經營類,保險產品設計、業務模式、銷售理賠行為等有關問題;資金運用類,保險資金舉牌、收購、境外投資,以及與關聯方之間開展的保險資金運用等有關問題;監管機構關注的其他問題。
至於質詢的物件,除保險公司之外,還穿透至“保險公司的實際控制人、股東、投資人及其關聯方和一致行動人”,“保險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其他利益相關方”。
在質詢形式上,相較於過去監管部門與機構“一對一”的質詢,監管公開質詢制度一旦建立之後,將實現雙向“陽光化”。一方面,保監會先將質詢函在官方網站上予以公示,併發至保險公司;另一方面,保險公司的質詢回復在報送至保監會的同時,還須在保險公司官方網站予以公示。
為確保質詢的真實性及準確性,保監會將在一開始就明確質詢要求與責任追究機制。包括要求被質詢人應當真實、準確、清晰、完整地回答質詢函涉及的有關問題,不得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被質詢人未按規定期限回復,或質詢回復存在故意隱瞞或虛假資訊等情況的,保監會將納入誠信不良記錄,並依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理;經質詢核實,保險公司、保險公司股東或相關當事人違反監管規定的,保監會將依據有關規定,採取公開譴責、責令改正、限制其股東權利、責令轉讓股權、限制其在保險業的投資活動等措施;質詢情況還將被納入保險公司治理評價體系。
對於這一監管新舉措,保險業資深人士的評價是:立竿見影的效果是,通過實現知情權,幫助社會公眾瞭解保險企業的經營狀況、保險監管的法律法規以及政策措施有效性等情況。從更高層面來看,有利於社會公眾依據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對保險監管行為合法性等進行監督,更好地推動保險企業在追求經濟效益的同時,更加注重社會效益。
值得注意的是,在醞釀建立監管公開質詢制度的同時,保監會也在通過一系列的制度規範,來加碼風險監管。其中,堪稱各大保險公司“基本法”的《保險公司章程指引》正在緊鑼密鼓地制定,《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正在加緊修訂,《關於加強保險機構與一致行動人股票投資監管有關事項的通知》也在醞釀出臺。
這一系列的檔都直指“對保險公司真實股權結構和最終實際控制人”的穿透式監管,旨在防範治理僵局、管控失效等重大公司治理風險。
監管公開質詢制度的建立,源於這樣一個大背景。萬能險狂飆突進、保險資金舉牌成潮、若干險企成實控人“融資平臺”……近段時間以來發生的一些風險個案,使得保險行業一次次走進社會公眾及媒體的視線,也引起了一些誤解與非理性解讀。
公開質詢標誌著保險監管資訊開始全面步入“陽光化”時代。“以往,社會公眾可能要等到監管函出來之後,才瞭解到這家保險公司的經營狀況,或是通過市場傳聞來進行側面瞭解,但難以保證真實性及準確度。一旦監管公開質詢制度建立之後,保險公司的經營情況、保監部門對保險公司的監督資訊等情況將廣為人知。”多位業內人士如是解讀公開質詢制度的意義。
哪些將被納入質詢範圍?從徵求意見稿來看,是指社會及媒體關注,涉及公眾利益或可能引發重大風險的事項。包括以下四類:公司治理類,保險公司股權、股東關聯關係、入股資金、關聯交易、治理運作,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履職行為等有關問題;業務經營類,保險產品設計、業務模式、銷售理賠行為等有關問題;資金運用類,保險資金舉牌、收購、境外投資,以及與關聯方之間開展的保險資金運用等有關問題;監管機構關注的其他問題。
至於質詢的物件,除保險公司之外,還穿透至“保險公司的實際控制人、股東、投資人及其關聯方和一致行動人”,“保險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其他利益相關方”。
在質詢形式上,相較於過去監管部門與機構“一對一”的質詢,監管公開質詢制度一旦建立之後,將實現雙向“陽光化”。一方面,保監會先將質詢函在官方網站上予以公示,併發至保險公司;另一方面,保險公司的質詢回復在報送至保監會的同時,還須在保險公司官方網站予以公示。
為確保質詢的真實性及準確性,保監會將在一開始就明確質詢要求與責任追究機制。包括要求被質詢人應當真實、準確、清晰、完整地回答質詢函涉及的有關問題,不得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被質詢人未按規定期限回復,或質詢回復存在故意隱瞞或虛假資訊等情況的,保監會將納入誠信不良記錄,並依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理;經質詢核實,保險公司、保險公司股東或相關當事人違反監管規定的,保監會將依據有關規定,採取公開譴責、責令改正、限制其股東權利、責令轉讓股權、限制其在保險業的投資活動等措施;質詢情況還將被納入保險公司治理評價體系。
對於這一監管新舉措,保險業資深人士的評價是:立竿見影的效果是,通過實現知情權,幫助社會公眾瞭解保險企業的經營狀況、保險監管的法律法規以及政策措施有效性等情況。從更高層面來看,有利於社會公眾依據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對保險監管行為合法性等進行監督,更好地推動保險企業在追求經濟效益的同時,更加注重社會效益。
值得注意的是,在醞釀建立監管公開質詢制度的同時,保監會也在通過一系列的制度規範,來加碼風險監管。其中,堪稱各大保險公司“基本法”的《保險公司章程指引》正在緊鑼密鼓地制定,《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正在加緊修訂,《關於加強保險機構與一致行動人股票投資監管有關事項的通知》也在醞釀出臺。
這一系列的檔都直指“對保險公司真實股權結構和最終實際控制人”的穿透式監管,旨在防範治理僵局、管控失效等重大公司治理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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