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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稱銀監會嚴控信用風險 防止“粉飾”不良

中国证券网
2016-10-15 2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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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銀行業信用風險的集聚,銀監會再次發文提示同業業務等風險。

近日,21世紀經濟報導記者從多方獲悉,中國銀監會近日向各地方銀監局和各大銀行下發了《關於進一步加強信用風險管理的通知》(銀監發【2016】42號,下稱銀監會42號文)。

銀監會42號文稱,為了防範風險累積,加強銀行業金融機構的信用風險管理,提出8個方面的要求。分別是:改進統一授信管理;加強授信客戶風險評估;規範授信審批流程;完善集中度風險的管理框架;加強國別風險管理;提高貸款分類的準確性;開展非信貸資產分類;提高風險緩釋的有效性。

接近監管部門人士向21世紀經濟報導記者確認,該檔於9月中旬下發,目前已經下發到了各銀行。同時銀監會要求各銀行開展梳理和風險排查,並在2016年12月30日前上報風險排查情況和整改報告。

地方銀監局已經開始了行動。21世紀經濟報導記者獲悉,上海銀監局已經召開了銀行開會,要求轄內各行認真按照銀監會42號文並結合上海實際情況進行制度梳理和風險排查。上海銀監局特別強調各行應加強對房地產信貸總量和集中度的監測,加強房地產信貸全口徑壓力測試,重視現金流和押品管理,重點做好對商業地產和異地房地產貸款的風險管控,嚴格落實差別化信貸。

恒豐銀行研究院執行院長董希淼10月14日對21世紀經濟報導記者表示,42號文特別強調全面覆蓋,傳統信貸業務和創新業務全部覆蓋,銀行和銀行附屬機構的授信全覆蓋等,檔出臺背景還是在目前經濟下行背景下,銀行業的信用風險上升較快,不良雙升的情況下對風險管控提出了更新的要求。

9月30日,銀監會網站發佈了《銀行業金融機構全面風險管理指引》,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建立覆蓋資本管理、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流動性風險、操作風險、並表管理等各個領域的全面風險管理體系。

不願具名的券商銀行業分析師認為,24號文就是根據銀行業近期的狀況,對全面風險管理指引的細化,屬於常規性風險提示。

強調“穿透式”風險管理

對於銀行資金借道進入房地產行業的行為,銀監會42號文顯示,對於信用風險管理,各銀行應堅持“穿透式管理”和“實質重於形式”原則,要求各行應將各類表內外業務以及實質上由銀行業金融機構承擔信用風險的業務納入統一授信管理。其中,特定目的載體(SPV)投資應按照穿透原則對應至最終債務人。

檔所講的表內外業務包含貸款(含貿易融資)、票據承兌和貼現、透支、債券投資、特定目的載體投資、開立信用證、保理、擔保、貸款承諾等等在內。

按照“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42號文要求由銀行業金融機構承擔信用風險的表內和表外業務均應該進行分類,穿透式管理,根據基礎資產的風險狀況,合理確定風險類別,並相應結合非信貸資產的性質,通過計提減值準備或預計負債等方式,增加風險抵補能力。

一家商業銀行人士向21世紀經濟報導記者表示,檔裡一些新要求,比如改進統一授信管理,可能是已經有銀行涉及風險或有苗頭,監管側重提示。

同時,該人士也表示,“特定目的載體投資應按照穿透原則對應至最終債務人”,這一穿透原則操作有難度,銀行如果完全照辦的話,很多業務基本沒法做了。並且銀行事實上沒有辦法監管客戶資金用途,特別是通過他行帳戶轉了一圈以後。

此外,銀監會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還應該建立涵蓋客戶、行業、地區、貨幣、抵質押品、市場、國家/區域等各類風險源,覆蓋信貸、投資、衍生品交易、承兌和擔保等全部的表內外風險暴露,充分體現穿透性原則的集中度風險管理框架,並建立滿足穿透管理需要的集中度風險執行資訊系統。

在全面覆蓋各類授信業務的基礎上,應該確定單一法人客戶、集團客戶以及地區、行業的綜合授信限額,限額除了銀行自身之外,還要將並表的附屬機構也算在內。同業客戶也要被納入統一授信的客戶範圍,這意味著同業客戶的風險也將進行全口徑的監測。

對於銀行業金融機構換個馬甲將不良資產轉讓出表的行為,銀監會表示,各級監管機構要加強對銀行資產轉讓行為的監管,對借助通道轉出但是信用風險仍然保留在原機構的資產,按原風險形態進行分類。

提高貸款分類準確性

在人民幣不斷貶值的背景下,42號文還提出對外幣授信規模較大的客戶要充分考慮匯率變化對風險暴露的影響。

此外,42號文還提出加強國別風險管理,要及時準確和全面監控國別風險的暴露,嚴格國別風險限額管理,制定書面的國別風險準備金計提政策,重組計提國別風險準備金,並按時向銀監會報送相關報表。

在不良率居高不下的背景下,42號文提出要提高貸款分類的準確性,打擊過去“粉飾”和掩蓋不良的手法。比如,要求對貸款品質弄虛作假粉飾的,要嚴格問責並加大處罰力度,同時,審慎將不良貸款上調為非不良貸款的操作。上調標準嚴苛,只有符合所有預期的本金、利息及其他欠款已經全部償還,並至少在隨後連續兩個還款期或6個月(按兩者孰長的原則確定)正常還本付息,才能上調為非不良貸款,且必須由總行或者總行授權一級分行審批。

42號文還提出要加強審批許可權的管理,對集團客戶授信總額超過資本淨額10%或單一客戶授信總額超過資本淨額5%的,應該視為大額風險暴露,需要由董事會或者高級管理層審批決定。各銀行可以根據需要自行制定相應政策,但不應低於上述要求。

同時,強化銀行業金融機構之間的資訊共用機制建設,多管道收集授信客戶非傳統融資資訊,增強對其總負債情況的監測和評估能力。尤其注意判斷是否存在過度授信,是否涉及擔保圈、財務欺詐和跨行違約等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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