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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等就職業年金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征意見

中国证券网
2016-06-21 1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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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6月21日從財政部獲悉,為規範職業年金基金管理,維護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合法權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研究起草了《職業年金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意見稿指出,每個投資組合的職業年金基金財產應當由一個投資管理人管理,職業年金基金財產以投資組合為單位按照公允價值計算應當符合下列規定:一是投資銀行活期存款、中央銀行票據、一年期以內(含一年)的銀行定期存款、債券回購、貨幣市場基金、貨幣型養老金產品的比例,合計不得低於投資組合委託投資資產淨值的5%。清算備付金、證券清算款以及一級市場證券申購資金視為流動性資產。

二是投資一年期以上的銀行定期存款、協定存款、國債、金融債、企業(公司)債、可轉換債(含分離交易可轉換債)、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商業銀行理財產品、信託產品、基礎設施債權投資計畫、特定資產管理計畫、債券基金、固定收益型養老金產品、混合型養老金產品的比例,合計不得高於投資組合委託投資資產淨值的135%。債券正回購的資金餘額在每個交易日均不得高於投資組合基金資產淨值的40%。

三是投資股票、股票基金、混合基金、股票型養老金產品的比例,合計不得高於投資組合委託投資資產淨值的30%。職業年金基金不得直接投資于權證,但因投資股票、分離交易可轉換債等投資品種而衍生獲得的權證,應當在權證上市交易之日起10個交易日內賣出。

四是投資商業銀行理財產品、信託產品、基礎設施債權投資計畫、特定資產管理計畫,以及商業銀行理財產品型、信託產品型、基礎設施債權投資計畫型、特定資產管理計畫型養老金產品的比例,合計不得高於投資組合委託投資資產淨值的30%。其中,投資信託產品以及信託產品型養老金產品的比例,合計不得高於投資組合委託投資資產淨值的10%。

意見稿提到,投資商業銀行理財產品、信託產品、基礎設施債權投資計畫、特定資產管理計畫和商業銀行理財產品型、信託產品型、基礎設施債權投資計畫型、特定資產管理計畫型養老金產品的專門投資組合,可以不受此30%和10%規定的限制。專門投資組合,應當有80%以上的非現金資產投資於投資方向確定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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