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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科工局:鼓勵3D列印、智慧型機器人等推廣應用

中国证券网
2016-06-16 0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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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16日從工信部網站獲悉,國防科工局發佈關於促進國防科技工業科技成果轉化的若干意見,其中提出鼓勵開展增材製造、智慧型機器人、工業互聯網、節能環保、安全生產、先進設計、試驗與測試等先進工業技術的推廣應用。

意見全文如下

教育部、中科院,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防科技工業管理部門,深圳市國防科工辦,各軍工集團公司,中國工程物理研究院,有關民口中央企業集團公司(研究總院),工業和資訊化部直屬有關單位,局共建高校:

為落實國家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和軍民融合發展戰略,促進國防科技工業科技成果的轉化應用,激發國防科技工業相關單位及科技人員的創新創業熱情,更好地履行支撐國防軍隊建設、推動科學技術進步、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的職責,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等法律法規,結合國防科技工業實際,提出本意見。

一、本意見所稱國防科技工業科技成果,是指國防科工局、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管理並給予經費支持和有關單位(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和企業等)自籌經費開展國防科技工業領域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設備設施建設所產生的具有實用價值的成果,包括涉密科技成果與非涉密科技成果。

本意見所稱國防科技工業科技成果轉化,是指為提高生產力水準而對國防科技工業科技成果所進行的後續試驗、開發、應用、推廣直至形成新產品、新工藝、新材料,發展新產業等活動,包括“軍轉軍冶、“軍轉民冶、“民轉軍冶和“民轉民冶四種類型。

二、國防科技工業科技成果轉化工作在確保國家安全和保密的前提下,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執行。

三、國防科技工業科技成果轉化活動應當充分發揮企業的主體作用、政府的主導作用和市場對資源配置的決定性作用。本著安全保密、自主自願、公平公正的原則,激發廣大科研人員創新活力和創造潛能,注重產學研用相結合,提升人才、勞動、資訊、知識、技術、管理、投資的效率和效益。

四、國防科技工業科技成果應當首先在國防科技工業領域和境內民口領域實施。單位或個人向境外的組織、個人轉讓或者許可其實施科技成果的,應當遵循相關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規定,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

五、國家為了國家安全、國家利益和重大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組織實施或者許可他人實施相關科技成果。

六、鼓勵開展增材製造、智慧型機器人、工業互聯網、節能環保、安全生產、先進設計、試驗與測試等先進工業技術的推廣應用。積極參加《中國製造2025》,推動國防科技工業強基工程實施。提倡和鼓勵採用先進技術、工藝與裝備,限制或者淘汰落後技術、工藝與裝備,替代國外進口,改造傳統產業,促進升級換代,提高全行業先進科技成果轉化應用效率,降低製造成本,縮短研製週期,促進節能環保,提高武器裝備研製生產水準和企業核心競爭力。

七、鼓勵採取多種形式,推動國防科技工業科技成果向裝備製造、綠色產業等技術產業方向的轉化應用,積極融入國家“一帶一路冶、京津冀協同發展、長江經濟帶建設、西部大開發、振興東北老工業基地等發展戰略。發揮軍工特色技術的引領輻射作用,打造軍民結合、產學研一體的科技創新中心和轉化平臺,催生新技術,孵化新產業,帶動區域經濟發展,促進產業結構升級,推動經濟建設和國防建設融合發展。

八、各有關單位加強對國防科技工業科技成果轉化工作的組織實施,完善適應科技成果轉化要求的體制機制,建立科學高效的轉化管理方式,培養專兼結合的轉化隊伍,積極推動科技成果的轉化應用,發揮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和企業的創業創新主體作用。

九、科技成果持有單位在符合國家安全、保密和科研生產佈局等相關規定的前提下,可以自主決定,採用下列方式進行國防科技工業科技成果轉化:

(一)自行投資實施轉化;

(二)向他人轉讓該科技成果;

(三)許可他人使用該科技成果;

(四)以該科技成果作為合作條件,與他人共同實施轉化;

(五)以該科技成果作價投資,折算股份或者出資比例;

(六)其他協商確定的方式。

鼓勵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採取轉讓、許可或作價投資方式,向企業或其他組織轉移科技成果。
十、國防科技工業科技成果轉化收益全部留歸本單位,在對完成和轉化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貢獻的人員給予獎勵和報酬後,主要用於科學技術研究開發與成果轉化等相關工作。獎勵和報酬支出部分計入當年本單位工資總額,但不受當年本單位工資總額限制、不納入工資總額基數。

十一、科技成果完成單位可規定或與科技人員約定獎勵和報酬的方式、數額和時限。單位在制定相關規定時應充分聽取本單位科技人員意見,並在本單位公開相關規定。

對於未規定也未約定的,按以下標準之一執行:

(一)對轉讓或許可給他人實施的科技成果,從轉讓淨收入或許可淨收入中提取不低於百分之五十的比例;

(二)對作價投資的科技成果,從該項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或出資比例中提取不低於百分之五十的比例;

(三)對自行實施或與他人合作實施的,在實施轉化成功投產後連續三至五年,每年從實施該項科技成果的營業利潤中提取不低於百分之五的比例。

對於研究開發機構和高等院校,在規定或與科技人員約定時,也應符合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標準,即約定優先和最低保障相結合。

十二、關於獎勵和報酬的納稅,依照國家對科技成果轉化活動的有關稅收政策執行。

十三、統籌建設國防科技工業科技成果資訊及推廣轉化平臺,鼓勵各有關單位建設相關分平臺;通過多種形式分別向國防科技工業系統和民口領域發佈科技成果資訊和轉化目錄,提供對不同密級科技成果在相應範圍內的資訊發佈和查詢等公益服務,實現全行業科技成果資訊的綜合集成、系統分析和開放交流;推進與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的合作和相關平臺的資訊共用,實現成果轉化方、需求方和專業服務機構的有效對接。

十四、建立國防科技工業科技成果報送制度。

(一)各有關單位應定期對已有科技成果進行梳理和篩選,每年12月31日前向國防科工局報送科技成果統計資訊及轉化情況。

(二)對於國防科工局管理並給予經費支援的科研專案,在專案驗收時,各有關單位向國防科工局提交的專案科技報告必須包括科技成果和相關智慧財產權等內容。未按規定提交的,專案不予驗收。

十五、科技成果轉化的全過程,要確保國家秘密的安全。涉密科技成果要按照國家保密規定,由原定密單位履行解密、降密或知悉範圍變更手續後實施轉化。

(一)各有關單位應每年定期對涉密科技成果進行審核。對保密期限已滿、符合解密降密條件或不需要繼續保密的,由原定密單位按國家保密規定及時辦理解密降密手續。

(二)向具有與科技成果密級相同(或更高)資質的軍工單位轉化涉密科技成果的,應按照國家保密規定履行知悉範圍變更手續;向民用領域轉化涉密科技成果的,應按照國家保密規定履行解密程式。

(三)參與涉密科技成果轉化的服務機構必須具備相關保密資質,並在轉化服務過程中確保國家秘密的安全。

(四)對於涉密科技成果的轉化,應由具有相關資質的服務機構進行評估,以協定定價的方式確定價格;對於非涉密科技成果的轉化,可通過協定定價、在技術交易市場掛牌交易、拍賣等方式確定價格。對於協議定價的,應當在一定範圍內公示科技成果名稱和擬交易價格。

十六、支持國防科技工業領域科技成果轉化服務機構發展,鼓勵社會科技服務機構參與國防科技工業科技成果轉化工作,開展成果推薦、法律諮詢、價值評估、轉化交易、投融資服務和實施運營等工作,引導科技成果轉化工作規範化、專業化發展。重視人才隊伍培養,開展跨學科、跨業務、跨行業、跨區域的培訓與交流,提高科技成果推廣轉化隊伍的綜合素質和業務水準。

十七、國防科工局對推廣轉化效益好的示範項目通過相關科研計畫給予支持;對單位先行投入資金組織開展科技成果轉化並取得顯著成效的帶動性項目,可按照後補償機制給予相應補助。鼓勵各有關單位設立科技成果轉化專項資金,支援科技成果轉化專案的實施。鼓勵和引導社會資金投入,推動科技成果轉化資金投入的多元化。

十八、鼓勵各有關單位制定激發科研人員創新活力和創業潛能的措施,建立有利於促進成果轉化的考核和激勵機制,將轉化績效納入對單位和個人的考核評價體系。應用類科研項目立項時,應明確項目承擔者的科技成果轉化責任,並將其作為驗收的重要內容和依據。對科技成果轉化績效突出的相關單位和個人加大科研資金的支持力度。

十九、鼓勵各有關單位以普通專利形式對科技成果進行保護,依法優先採用先進適用的民用標準,推動軍用、民用技術相互轉移轉化,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作用。

二十、對其他管道投資產生的科技成果轉化,在征得其投資主管部門同意後,可參照本意見執行。

二十一、各有關單位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和本意見,結合單位實際情況,制定切實可行的實施細則,優化政策環境,確保科技成果轉化各項工作落到實處,取得實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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