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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鼠倉"案被告人在青島被判刑三年六個月

青岛
2015-11-05 1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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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5日一審宣判一起"老鼠倉"案,以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判處厲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700萬元。違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1年11月11日至2014年1月22日,被告人厲某某在擔任"中郵核心優選基金"經理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獲取不公開信息,使用其控制的10個證券帳戶,先於"中郵核心優選基金"1至5個交易日、同步或者稍晚於1至2個交易日買入或賣出與"中郵核心優選基金"相同股票。

經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認定,被告人厲某某操作的10個證券帳戶與"中郵核心優選基金"累計趨同交易金額共計9億餘元,累計趨同交易獲利1682萬餘元。2014年1月13日,被告人厲某某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北京監管局自首。 案發後,涉案贓款1079萬餘元被依法凍結,被扣押的厲某某銀行卡內餘額為11萬餘元。

法院審理期間,被告人厲某某親屬主動退贓325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厲某某作為基金管理公司從業人員,利用因職務便利獲取的內幕資訊和其他未公開信息,違反規定從事與該資訊相關的證券交易活動並非法獲利,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構成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被告人厲某某系自首,案發後大多數贓款被追回,依法可對其減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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