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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境外央行類機構可在境內開立人民幣結算帳戶

中国证券网
2015-11-03 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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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日,央行發佈《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關於境外中央銀行類機構在境內銀行業機構開立人民幣銀行結算帳戶有關事項的通知》(下稱通知)。據瞭解,通知中的境外中央銀行類機構包括了境外中央銀行、貨幣當局、其他官方儲備管理機構、國際金融組織以及主權財富基金等。

此前,今年7月,中國人民銀行將境外央行和其他官方儲備管理機構投資境內銀行間市場的相關申請程式簡化為備案制,取消了對上述機構的額度限制,將其投資範圍從現券擴展至債券回購、債券借貸、債券遠期、利率互換、遠期利率協定等交易,並允許其自主選擇人民銀行或銀行間市場結算代理人為其代理交易和結算。

9月30日,中國人民銀行再次表示,境外央行類機構可以進入中國銀行間外匯市場,開展包括即期、遠期、掉期和期權在內的各品種外匯交易,無額度限制。

此次,央行通知明確表示,境內銀行業金融機構可為境外中央銀行類機構在開立專用存款帳戶,用於辦理其與中國央行開展雙邊本幣互換交易、投資中國銀行間債券市場、日常資金管理以及依法開展其他業務等相關資金往來。該帳戶不得支取現金,確有需要支取現金的,需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

通知規定,境外中央銀行類機構申請開立專用存款帳戶時,應出具中國人民銀行與該機構簽署的雙邊本幣互換協議的簽字頁、投資中國銀行間債券市場的備案表或有關部門關於開展相關業務資金往來的復函。尚未取得以上證明檔的境外中央銀行類機構憑境外中央銀行類機構開戶備案表,申請開立專用存款帳戶。

此外,通知要求,境內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及時、準確、完整地向人民幣跨境收付資訊管理系統報送有關帳戶資訊以及跨境人民幣資金收支資訊。

央行表示,境外中央銀行類機構在境內銀行業金融機構開立的專用存款帳戶資訊暫不納入人民幣銀行結算帳戶管理系統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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