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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讀:能源國企有望走在混改前列

北京
2015-10-08 1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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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近日印發《關於國有企業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的意見》,對於石油、天然氣等能源領域如何推進混改的問題,廈門大學中國能源經濟研究中心主任林伯強表示,從改革的迫切性、力度、規模來看,能源國企有望走在混改前列。

企業改革與行業改革密不可分,能源國企改革需與電力、油氣體制改革齊頭並進,並購重組和整體上市是混改的重要途徑。 林伯強指出,混合所有制改革已推了一段時間,一些企業嘗試改革路徑和模式探索,但具體怎麼走、掌握什麼樣的尺度並不是很清楚。

《意見》做了一些比較切實可行的界定,如分類分層推進混改,有利於改革的可操作性,也比較符合現實。 從分類推進混改來看,讓商業類國企進入市場參與直接競爭,依據經營業績指標和市場競爭力進行考核,有利於創造公平的市場競爭條件,公平競爭才能真正激發市場活力和創造力。

電力、油氣等能源企業在國有企業中占較大比重,從改革的迫切性、力度、規模來看,能源企業有望站在混改的前列。 能源國企是國有企業改革的重點之一。能源國企推進混合所有制改革,有利於增加能源行業的資金來源和提高管理效率,對於能源行業無疑是長期利好。

在電力領域,售電側目前是最具潛力的部分。售電側進行混改的門檻較低,民營資本的機會較多。隨著售電側的放開,民營企業投資電力的積極性可能大幅提升,並且隨著改革的深入,機會將越來越多。

從分層來看,由於種種原因,在近20年來能源領域的發展過程中,國有企業和民營企業沒有一個共同成長的過程,國企集團公司層面推進混改比較困難。 林伯強表示,國企改革需要並購重組,混合所有制改革也需要並購重組。整體上市有利於解決部分國企負債率過高以及尾大不掉的關聯交易問題。實現整體上市需解決一些問題。

首先,整體上市不應降低上市資產品質。在公司上市時,為了滿足股票發行相關約束,相當部分的國有能源企業通過剝離企業內部最優質資產,實現分拆上市。    一般而言,剩餘資產的盈利能力較上市資產弱,或者不是主營業務。國企整體上市後,如果注入的資產不如原有資產,可能導致上市公司業績下滑。在整體上市之前,國企集團需要改革,改善資產品質,優化存量資產,改善整體盈利能力。

其次,整體上市不應成為商業類國企改革"一刀切"的目標,應因地制宜。整體上市適合於業務比較集中且單一的企業,如石油、石化和電力施工企業。如果國企集團經營業務較廣,涉足領域較多,整體上市不一定是好的選擇,按業務板塊劃分後獨立上市可能更吸引投資者。同時,如何對國有資產進行科學評估和合理定價,是國企改革過程中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必須解決的一項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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