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改委網站顯示,9日,發改委發佈放開食鹽價格有關事項的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放開食鹽出廠、批發和零售價格,由企業根據生產經營成本、食鹽品質、市場供求狀況等因素自主確定。各地要抓緊開展相關工作,確保食鹽零售價格如期放開。
通知全文如下: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
放開食鹽價格有關事項的通知
發改價格[2016]203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物價局:
根據《國務院關於印發鹽業體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16]25號)精神,現就放開食鹽價格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全面放開食鹽價格。自2017年1月1日起,放開食鹽出廠、批發和零售價格,由企業根據生產經營成本、食鹽品質、市場供求狀況等因素自主確定。各地要抓緊開展相關工作,確保食鹽零售價格如期放開。
二、確保食鹽市場供應穩定。各地要做好改革前後政策銜接,細化改革措施,抓緊建立完善食鹽儲備體系,研究制定應急預案,確保食鹽安全穩定供應。食鹽生產經營企業要做好食鹽調度和配送工作,完善企業儲備制度、保持合理庫存,切實保障食鹽市場特別是邊遠貧困地區和經濟欠發達的邊疆民族地區普通食鹽穩定供應,做到不斷供、不脫銷。
三、保持食鹽價格基本穩定。各地要加強食鹽零售市場特別是邊遠貧困地區和經濟欠發達的邊疆民族地區價格監測,注重研判預警,當食鹽市場出現異常波動時,要及時採取投放儲備等有效措施,保持食鹽價格穩定。特殊情況下可依法採取臨時價格干預或其他緊急措施,防止普通食鹽價格異常波動。同時,要加強食鹽價格監督檢查,充分發揮12358價格監管平臺的作用,及時受理舉報投訴,依法查處哄抬價格、串通價格、囤積居奇等不正當價格行為,切實維護食鹽市場秩序。消費者可通過12358價格監管平臺舉報價格違法行為。
價格放開前,食鹽生產經營企業要嚴格執行政府定價的相關規定,為改革創造良好市場環境。
四、做好邊遠貧困地區和低收入群體保障工作。各地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靈活選擇政府補貼運銷費用或直接補貼貧困人口等方式,保障邊遠貧困地區和經濟欠發達的邊疆民族地區人口能夠吃得上、吃得起合格碘鹽。要按照已經建立的社會救助機制,確保低收入群體不因放開食鹽價格而降低生活品質。
五、加強宣傳解讀。食鹽是生活基本必需品,與群眾日常生活關係密切。各地放開食鹽零售價格時,要加大宣傳和政策解讀力度,穩定社會預期,消除模糊認識和片面理解,闡明食鹽價格放開後,政府將採取多種措施穩定食鹽市場和價格,營造改革良好氛圍。
2017年1月1日起,《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提高食鹽出廠(場)價格的通知》(發改價格[2009]3094號)同時廢止。
國家發展改革委
2016年10月8日
通知全文如下: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
放開食鹽價格有關事項的通知
發改價格[2016]203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物價局:
根據《國務院關於印發鹽業體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16]25號)精神,現就放開食鹽價格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全面放開食鹽價格。自2017年1月1日起,放開食鹽出廠、批發和零售價格,由企業根據生產經營成本、食鹽品質、市場供求狀況等因素自主確定。各地要抓緊開展相關工作,確保食鹽零售價格如期放開。
二、確保食鹽市場供應穩定。各地要做好改革前後政策銜接,細化改革措施,抓緊建立完善食鹽儲備體系,研究制定應急預案,確保食鹽安全穩定供應。食鹽生產經營企業要做好食鹽調度和配送工作,完善企業儲備制度、保持合理庫存,切實保障食鹽市場特別是邊遠貧困地區和經濟欠發達的邊疆民族地區普通食鹽穩定供應,做到不斷供、不脫銷。
三、保持食鹽價格基本穩定。各地要加強食鹽零售市場特別是邊遠貧困地區和經濟欠發達的邊疆民族地區價格監測,注重研判預警,當食鹽市場出現異常波動時,要及時採取投放儲備等有效措施,保持食鹽價格穩定。特殊情況下可依法採取臨時價格干預或其他緊急措施,防止普通食鹽價格異常波動。同時,要加強食鹽價格監督檢查,充分發揮12358價格監管平臺的作用,及時受理舉報投訴,依法查處哄抬價格、串通價格、囤積居奇等不正當價格行為,切實維護食鹽市場秩序。消費者可通過12358價格監管平臺舉報價格違法行為。
價格放開前,食鹽生產經營企業要嚴格執行政府定價的相關規定,為改革創造良好市場環境。
四、做好邊遠貧困地區和低收入群體保障工作。各地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靈活選擇政府補貼運銷費用或直接補貼貧困人口等方式,保障邊遠貧困地區和經濟欠發達的邊疆民族地區人口能夠吃得上、吃得起合格碘鹽。要按照已經建立的社會救助機制,確保低收入群體不因放開食鹽價格而降低生活品質。
五、加強宣傳解讀。食鹽是生活基本必需品,與群眾日常生活關係密切。各地放開食鹽零售價格時,要加大宣傳和政策解讀力度,穩定社會預期,消除模糊認識和片面理解,闡明食鹽價格放開後,政府將採取多種措施穩定食鹽市場和價格,營造改革良好氛圍。
2017年1月1日起,《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提高食鹽出廠(場)價格的通知》(發改價格[2009]3094號)同時廢止。
國家發展改革委
2016年10月8日
最新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