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公交私車搶拽方向盤都可能構罪 加重情節不得緩刑
無論公交私車搶拽方向盤都可能構罪
今年2月22日,江蘇省無錫市惠山公安分局玉祁派出所接到報警,稱有人在高速公路上搶奪大巴車方向盤。後經查,男子萬某想要從離家更近的道口下車,多次要求司機停車未果,竟上手搶起了方向盤,當時車上還有數十名乘客。
無獨有偶,在無錫帶孫子的楊某因老伴沒能及時上車,就拉拽行駛中公車方向盤及變速杆企圖逼停公車。萬某和楊某可能都未曾想過這輕輕的一拽,就觸犯了法律。
短短一周內,在無錫錫山、宜興等地發生多起乘客干擾車輛正常行駛的案件,均是一些可以用“說”的方式解決的瑣碎小事,犯罪嫌疑人卻都用“鬧”的方式,將自己“鬧”進了看守所,“鬧”上了法庭。
行為發生即罪名成立
今年3月1日,無錫市錫山區檢察院以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對拉拽行駛中公車方向盤及變速杆的犯罪嫌疑人楊某批准逮捕。而楊某也僅是因為老伴沒能上車就將面臨被判實刑的境地。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屬於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就會被判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若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就要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甚至是死刑。”無錫市錫山區檢察院檢察長何瑩說。
根據刑法規定,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普通刑事犯罪中危害性極大的一類犯罪。該罪名所侵犯的是公共安全,往往行為可能會造成不特定的多數人傷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危險,其傷亡、損失的範圍和程度往往是難以預料的。
“根據法律規定,只要行為人的犯罪行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就構成犯罪。”錫山區檢察院檢察官助理高一萌說。
根據法律規定,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了各種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既可以表現為有作為亦可以表現為不作為。由於危害公共安全行為的嚴重社會危害性,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行為既包括已經造成損害後果的行為,也包括雖未造成嚴重後果,卻足以危害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產安全及公共生活安全的行為。
根據刑法規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個概括性罪名,是故意以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險物質以外的並與之相當的危險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即便是過失犯,情節較輕的,也有可能會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同樣是今年3月,新吳區檢察院也辦理了一起乘客搶奪方向盤的案件。“這起案件是發生在一輛私家轎車,但是事發地點在高架上,當時車流量很多。”該案承辦檢察官張斌說。
據張斌介紹,犯罪嫌疑人在搶奪方向盤後,汽車撞上旁邊正在行駛的車輛。“被撞車輛損失嚴重,且若是沒有被撞車輛的阻擋,涉案車輛可能就會從高架上直接沖出去。”
“正是因為如此,我們以被告人林某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起訴訟。”檢察官助理尹豔容表示,儘管事發車輛是私人轎車,但是被告人的行為依舊危害了絕大多數人的人身和財產安全。
加重情節不得緩刑
2018年10月,重慶萬州一輛正在行駛中的公車因乘客與司機發生爭執互毆致使車輛失控墜江,造成15人死亡。這一事件至今令人記憶猶新。
針對一段時間裡多地接連發生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妨害安全駕駛的事件,今年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聯合印發了《關於依法懲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駕駛違法犯罪行為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細化適用規則,遏制“車鬧”行為,提升公眾的安全意識、規則意識和法治意識。
根據《指導意見》,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駛過程中,搶奪方向盤、變速杆等操縱裝置,毆打、拉拽駕駛人員,或者有其他妨害安全駕駛行為,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萬某乘坐的大巴車到達無錫時已是淩晨,當天還下了雨,在監控中可以看出路面很濕滑,車上還有數十名乘客。”萬某搶奪大巴方向盤案的承辦檢察官、無錫市惠山區檢察院副檢察長王海蘭說。
讓王海蘭更加在意的是,儘管在淩晨,路面上仍有不少車輛,且以大型廂貨車為主。“這些都是加重情節。”王海蘭說。
《指導意見》明確了從重處罰的情節,即在夜間行駛或者惡劣天氣條件下行駛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實施;在臨水、臨崖、急彎、陡坡、高速公路、高架道路、橋隧路段及其他易發生危險的路段實施;在人員、車輛密集路段實施的;在實際載客10人以上或者時速60公里以上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實施的;經他人勸告、阻攔後仍然繼續實施的;持械襲擊駕駛人員的。
“只要有了加重處罰情節之一的,即使尚未造成嚴重後果,一般也不得適用緩刑。”王海蘭表示,此案發生在春運期間行駛於高速公路的大巴車上,且犯罪嫌疑人萬某還存在在取保候審期間重新犯罪的情節。
安全紅線不可輕越
“一站錯過容易挽回,一生錯過無法追悔。公共安全的紅線不可隨意越過,觸碰法律底線的行為必將受到嚴懲。”惠山區檢察院黨組書記、檢察長王玉玨表示,對這類社會高度關注的案件,檢察機關應提前介入,依法懲治,並以案釋法深入分析挖掘背後深層次原因,為減少直至杜絕此類“車鬧”行為提供司法建議。
就在近日,梁溪區檢察院辦理了一起在公交上車毆打駕駛員的案件。“嫌疑人徐某目前已被批准逮捕。”梁溪區檢察院員額檢察官林理介紹,徐某因在上車過程中對駕駛員吉某產生不滿,在車輛轉彎時與吉某理論並用拳擊打其右臉部。
“幸好吉某及時停車,未造成嚴重後果。事發時,車上還有50多名乘客。”林理表示,民眾在遇到此類事件時,要敢於挺身而出,堅決予以制止,還應及時報警求助,共同維護出行安全。
對於乘客等人員阻止正在進行妨礙安全駕駛的違法犯罪行為的,《指導意見》明確提出,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認定為正當防衛。此外,正在駕駛公共交通工具的駕駛人員遭到妨害安全駕駛行為侵害時,為避免公共交通工具傾覆或者人員傷亡等危害後果發生,採取緊急制動或者躲避措施,造成公共交通工具、交通設施損壞或者人身損害,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認定為緊急避險。
此外,《指導意見》還明確,要堅持弘揚社會正氣,選擇及時制止妨害安全駕駛行為的見義勇為事例進行褒揚,向全社會廣泛宣傳制止妨害安全駕駛行為的正當性、必要性。
強化宣傳教育迫在眉睫
今年3月,宜興市檢察院員額檢察官史瑞亦辦理了一起搶奪公車方向盤的案件。
“由於公車改道,顧某原先想下車的網站不再停靠。為了抄近路,顧某就搶了方向盤想要強行停車。”史瑞說。
近年來,新聞上時常能看到乘客因瑣事糾紛對對正在駕駛公共交通工具的駕駛人員實施暴力干擾行為。墨菲定律說,如果事情有變壞的可能,不管這種可能性有多小,它總會發生。
“有些行為發生後,可能因為沒有造成重大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大家覺得沒啥事,就不了了之,反而放縱了犯罪。”史瑞說。
在何瑩看來,此類案件不能一辦了之。“近期類案頻發說明了民眾對於這方面的法律認識不清,規則意識淡薄。”何瑩說。她建議通過文字標語和語音廣播的方式,在公車上、公交站合處張貼及播放預防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發生的法制宣傳標語,引導人民群眾提高規則意識和安全意識,清楚危害公共交通安全行為的嚴重性,減少直至杜絕此類行為的發生。
《指導意見》也明確提出,要強化宣傳警示教育,提升公眾交通安全意識。對於社會影響大、輿論關注度高的重大案件,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在依法辦案的同時要視情向社會公眾發佈案件進展情況。貫徹“誰執法、誰普法”的普法責任制,以各種有效形式開展以案釋法,選擇妨害安全駕駛犯罪的典型案例進行庭審直播,或者邀請專家學者、辦案人員進行解讀,闡明妨害安全駕駛行為的違法性、危害性。(羅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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