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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中亂港"分子黃之鋒不獲確認香港區議會參選資格

香港
2019-10-29 1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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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香港10月29日電(記者劉明洋)"港獨"組織"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29日收到香港特區第六屆區議會一般選舉所在選區選舉主任通知,其不獲確認區議會參選資格。

黃之鋒原本打算參選香港特區第六屆區議會一般選舉南區區議會海怡西選區。該選區選舉主任29日向黃之鋒發出"提名是否有效的決定通知書",表示根據《選舉管理委員會(選舉程式)(區議會)規例》(第541F章)第19(3)條,決定其在上述選舉中的提名無效。

對此,香港特區政府發表聲明表示,認同及支持選舉主任的決定。鼓吹或推動"民主自決"與法例要求之聲明內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內容相違背,該候選人不可能符合相關選舉法律的規定。

根據《區議會條例》第34(1)(b)條,區議會選舉的參選人須按照法定的提名程式在提名表格內簽署聲明,示明會擁護香港基本法和保證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否則參選人不得獲有效提名為候選人。

特區政府表示,選舉主任的決定旨在令本次區議會選舉能在符合基本法和其他適用法律下公開、公平、誠實地進行。

香港特區的憲制及法律地位十分清晰。基本法第一條指出,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基本法第十二條列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此外,基本法第一百五十九(四)條規定,基本法的任何修改均不得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針政策(即香港依據"一國兩制"原則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特別行政區的政策)相抵觸。

特區政府表示,"民主自決"或支持"香港獨立"作為自決前途的選項來處理香港體制等,均不符合香港特別行政區在基本法下的憲制及法律地位,也與國家對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針政策相抵觸。

特區政府指出,擁護基本法是區議會議員的基本法律責任。鼓吹或推動"民主自決"或以任何形式提議"獨立"的人士不可能擁護基本法,因此不可能履行區議會議員的職責。

目前,香港特區第六屆區議會一般選舉的選舉主任已就所有候選人的提名作出決定。特區政府表示,支持選舉主任依法就候選人提名是否有效作出決定。選舉主任根據相關選舉法律有責任和權力作出這些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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