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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批復西寧市城市總體規劃

中国证券网
2015-12-18 1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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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中國政府網消息,國務院近日批復同意《西寧市城市總體規劃(2001—2020年)(2015年修訂)》。批復指出,要合理控制城市規模,到2020年,西寧中心城區常住人口控制在143萬人以內,城市建設用地控制在140平方公里以內。

批復全文如下:

國務院關於西寧市城市總體規劃的批復

國函〔2015〕214號

青海省人民政府:

你省關於報請審批西寧市城市總體規劃的請示收悉。現批復如下:

一、原則同意《西寧市城市總體規劃(2001—2020年)(2015年修訂)》(以下簡稱《總體規劃》)。
西寧是青海省省會和西北地方重要的中心城市。《總體規劃》實施要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及中央城鎮化工作會議精神,認真落實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用的發展理念,堅持經濟、社會、人口、環境和資源相協調的可持續發展戰略,提高新型城鎮化品質和水準,統籌做好西寧市城鄉規劃、建設和管理的各項工作。要不斷增強城市功能,提高可持續發展能力,按照建設國家迴圈經濟發展先行區、全國生態文明建設先行區、民族團結進步示範區的目標,逐步把西寧市建設成為經濟繁榮、社會和諧、生態良好、特色鮮明的絲綢之路經濟帶重要節點城市。

二、重視城鄉區域統籌發展。在《總體規劃》確定的5177平方公里城市規劃區範圍內,實行城鄉統一規劃管理。根據市域內不同地區的條件,重點發展縣城和基礎條件好、發展潛力大的重點鎮,建設農村社區,促進牧民定居。逐步推進城鄉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改善農牧民生產生活條件。加強與海東市的合作對接,發揮西寧對全省的引領帶動作用。

三、合理控制城市規模。到2020年,中心城區常住人口控制在143萬人以內,城市建設用地控制在140平方公里以內。要貫徹城鄉規劃法關於“先規劃、後建設”的原則,禁止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範圍之外設立各類開發區和新城新區。要根據西寧市資源、環境的實際條件,劃定城市開發邊界,加強邊界管控,促進城市緊湊佈局。堅持節約和集約利用土地,嚴格控制新增建設用地,加大存量用地挖潛力度,合理開發利用城市地下空間資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切實保護好耕地特別是基本農田。

四、完善城市基礎設施體系。要進一步完善公路、鐵路、機場等對外交通基礎設施,發揮西寧聯通西部邊疆、青藏高原與內地的交通樞紐作用,加強城市內外交通銜接。加強軌道交通的規劃建設,建立以公共交通為主體,各種交通方式相結合的多層次、多類型的城市綜合交通體系,方便不同交通方式的換乘。做好停車場規劃佈局,推動城市停車場建設。堅持先地下、後地上的原則,統籌規劃建設城市供水水源和給排水、垃圾處理等基礎設施,按要求開展地下綜合管廊建設,劃定基礎設施黃線保護範圍。高度重視城市防災減災工作,建立健全包括消防、人防、防洪、防震和防地質災害等在內的城市綜合防災體系。

五、建設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城市。要按照促進生產空間集約高效、生活空間宜居適度、生態空間山清水秀的總體要求,形成合理的城市空間結構,促進經濟建設、城鄉建設和環境建設同步發展。要切實做好節能減排工作,明確責任主體,落實工作措施,淘汰落後產能,嚴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總量,支持發展綠色建築。加強城市環境綜合治理,提高汙水處理率和垃圾無害化處理率,限期達到《總體規劃》提出的各類環境保護目標。西寧是嚴重缺水城市,要劃定城市藍線保護範圍,落實最嚴格的水資源管理制度,提高水資源利用效率和效益,建設節水型城市。積極推行低影響開發模式,推進海綿城市建設。要加強對大通老爺山等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以及濕地、水源地等特殊生態功能區的保護,控制山林生態保育區內的開發建設,制定保護措施並嚴格實施。

六、創造良好的人居環境。要堅持以人為本,統籌安排關係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教育、醫療、市政等公共服務設施的規劃佈局和建設。將城市保障性住房的建設目標納入近期建設規劃,確保保障性住房用地的分期供給規模、區位佈局和相關資金投入。加快棚戶區、城中村、城鄉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礎設施建設,根據城市的實際需要與可能,穩步推進城市有機更新,不斷改善人居環境。

七、重視歷史文化和風貌特色保護。要統籌協調發展與保護的關係,按照整體保護的原則,切實保護好城市傳統風貌和格局。要落實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和紫線管理要求,重點保護好塔爾寺、丹噶爾古城等歷史文化街區,東關清真大寺、沈那遺址等各級文物保護單位及其周圍環境。加強綠化工作,劃定城市綠地系統的綠線保護範圍。依託西寧市“山川峽谷、五水匯流”的自然山水格局,加強城市整體設計,做好湟水河、南川河、北川河兩岸建築高度和景觀視廊控制,將西寧市建設成為民族特色和現代功能有機融合的雪域高原城市。

八、嚴格實施《總體規劃》。城市建設要實現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共同進步。城市管理要健全民主法制,堅持依法治市,構建和諧社會。《總體規劃》是西寧市城市發展、建設和管理的基本依據,城市規劃區內的一切建設活動都必須符合《總體規劃》的要求。要結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明確實施《總體規劃》的重點和建設時序。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要依法對城市規劃區範圍內(包括各類開發區)的一切建設用地與建設活動實行統一、嚴格的規劃管理,市級城市規劃管理權不得下放,切實保障規劃的實施。要加強公眾和社會監督,提高全社會遵守城市規劃的意識。駐西寧市各單位都要遵守有關法規及《總體規劃》,支持西寧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共同努力,把西寧市規劃好、建設好、管理好。
西寧市人民政府要根據本批復精神,認真組織實施《總體規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改變。你省和住房城鄉建設部要加強對《總體規劃》實施工作的指導、監督和檢查。

國務院
2015年12月13日
(此件公開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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