圍繞供給側改革所聚焦的如何推進國企改革、如何去產能以及處置"僵屍企業"所面臨的問題和對策,中國企業研究院執行院長李錦接受專訪時表示,2016年經濟工作供給結構改革是主題,去產能是主線,淘汰"僵屍企業"是主要抓手,兼併重組與清理退出是主要形式。國企改革將由單純的體制改革向產權體制與產業結構二重奏改革轉變,推動企業減產能將進一步推動市場化兼併重組,通過優勢企業發揮主導作用,用市場化辦法對生產力進行重新整合,提升整個國企的生產效率。
資本市場將迎來機遇 今年國企改革的主要任務是什麼?供給側改革與國企改革如何有機融合?
李錦:隨著國企改革頂層設計1+N個方案的相繼出臺,央企重組的發力,國企改革進入到在陣痛中爬坡過坎之年。過去一年,坊間一直盛傳"神車""神油""神船"和"神運"重組,現在大半的傳言已成真。中海和中遠的重組與去年8月重組的南車和北車一樣都屬於行業內的橫向整合;中冶與五礦的重組被定義為縱向的產業鏈整合;中冶併入五礦,既有重組的特徵,又有清理退出的特徵。五礦和中冶的重組,考慮了"一帶一路"等戰略。實際上,推動央企重組的便是供給側改革。國有企業對供給側改革的結構調整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2016年是國企結構改革年,也是清退產能之年,是央企恢復效益的關鍵時期,也是國企改革的重要實施年,國企面臨巨大壓力,也面臨巨大機遇。在供給側改革和國企改革的雙輪驅動下,2016年國企重組與清退步入實質性推進階段,資本市場也將迎來機遇。
國企改革和供給側改革是相輔相成、相互促進的。供給側改革中去產能過程,特別是清理"僵屍"企業牽涉到大量產權交易。國企改革要為供給側改革和整個十三五規劃提供動力,提供改革紅利。2015年國企改革提出的投資經營公司、職工持股、混合所有制改革等,國企改革是以產權為主要內容的體制改革,國企供給側改革是以產業結構為主要內容的改革,國企改革由單純的體制改革向產權體制與產業結構二重奏改革轉變。國企改革如果停下來,供給側改革也搞不下去。目前,第一個要做的就是在減產能方面應該切實加大力度,取得實質性進展。
去產能面臨十大困境 去產能被列為2016年結構性改革的五大任務之首,從各地兩會公佈的政府工作報告來看,也均對於供給側改革、化解過剩產能方面進行了部署。在推進過程中將面臨哪些問題?
李錦:梳理目前地方政府工作報告,有些省缺少去產能具體的化解方案和措施,更多的是方向性態度、決心與原則。中央在施加壓力,地方政府主動去產能意願卻不強。這主要是因為在這場利益整合中,供給側改革主體的內生型動力不足。
當前推進供給側改革面臨十個方面的困境:一是來自政府進行自我革命的阻力。二是中央意志轉化為改革行動的"自上而下"的鏈條阻力。三是來自於地方政府的阻力。四是來自於各地方政府攀比等待的阻力。五是來自企業、銀行與地方政府聯動的阻力。六是僵屍企業破產退出,來自兼併主體與被兼併者的聯合反對的阻力。七是僵屍企業破產退出,在操作上有來自無法註銷的阻力。八是僵屍企業存在"僵而不死"的尋租空間,上市公司難以退出的阻力。九是政府部分救助措施短期化傾向明顯,企業退出有心理阻力。十是不適應、不適合去產能的發展理念,形成思想上的阻力。構建供給側結構的動力機制是一個系統工程,其中包括如何有效凝聚社會各階層關於改革的主流共識,如何形成朝野上下的改革合力,如何形成有效的試錯和糾偏機制,如何建立對不改革者的問責機制,如何在後帕累托改進階段,讓各利益相關方公平公開良性博弈,進而主動推進改革等。
釋放供給側結構改革動力 如何才能激發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動力?供給側改革設計圖如何在國企領域儘快施工?
李錦:供給側動力機制帶有非常明顯的結構性特徵。從國企改革來看,目前出臺那麼多方案,而實質上推動力極為有限,深究原因,我們所缺的並不是方案,而是方案的針對性和可行性,尤其是方案落地形成合力。做好供給側動力機制建設,需在以下幾個方面發力。
首先,去產能、清理僵屍企業對國企來講,不僅是倒逼也應是主動做。供給側改革最終要通過比例的調整來設計新結構、改善效率,通過創新來提供新供給,通過改革來構建新動力,支持經濟增長特別是長期增長的要素,使得動力源活躍起來。其次,去產能需做好"分類"和"排隊"工作,當務之急就是儘快確定哪些是僵屍企業,並將其出清。此外,應建立國企"一把手"牽頭的工作機制,讓上層壓力轉化為中層壓力。對央企的"一把手"確定的職責要具體化,做到可督促、可檢查、能問責,才能讓改革落地生根,防止決而不行、行而不實。
對於政府部門來說,措施要聯動,革新利益協調機制,應打出一套"組合拳"形成聯合動力。包括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企業稅費負擔、社會保險費、財務成本、電力價格、物流成本等。要按照務實管用、可操作、可檢査的基本要求,一企一策具體安排。要掛牌督導、強化問責。
更重要的是,應構建系統完善的利益保障機制,應明確將"去產能"實績作為幹部選拔任用的重要依據之一,建立了一套供給側改革實績考核體系。此外,還應設立獎金和基金獎勵地方政府去產能,並在財政稅收、公務員分級考核等方面作出政策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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