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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央企管好“錢袋子” 國資委發文規範境內外投資

中国证券网
2017-01-19 0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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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日,國務院國資委公佈新修訂的《中央企業投資監督管理辦法》(國資委令第34號)和《中央企業境外投資監督管理辦法》(國資委令第35號),重點從“管投向、管程式、管風險、管回報”四個方面,對央企境內外投資行為提出了更為嚴格的要求,強調全方位、全過程監管,以及探索創新監管。

  
採用“季報”“年報”備案管理

  
上述檔是國資委“從以管企業為主向以管資本為主轉變”,對2006年發佈的《中央企業投資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國資委令第16號)和2012年發佈的《中央企業境外投資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國資委令第28號)進行的修訂和完善。至此,兩個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在並購專家、富國富民資本董事長王世渝看來,這意味著更系統、科學地規範央企海外投資和並購。他同時強調,新規是否會影響央企對外投資和海外並購,還要看央企的混改程度和治理結構,以及具體的激勵措施。

  
按照規定,國資委將對央企年度投資計畫實行備案管理,實行事前、事中、事後全過程監管。央企應當於每年3月10日前將經董事會審議通過的年度投資計畫報送國資委;並分別於每年一、二、三季度結束後次月10日前將季度投資完成情況報送國資委;在年度投資完成後,央企應編制年度投資完成情況報告,並於下一年1月31日前報送國資委。

  
某央企參股公司戰略投資部部長對上證報記者表示:“年度投資計畫和投資完成情況彙報是原來就有的要求,主要是增加了季度報送。總體來看,這是對原16號令的細化和落地,把原來相對‘軟’和‘模糊’的約束更加具體化,加強化了對央企的風險管控和流程管控,這可有效防範央企的投資風險和國有資產流失。”

  
在事中管理上,央企應當定期對實施、運營中的投資專案進行跟蹤分析,針對外部環境和專案本身情況變化,及時進行再決策。如出現影響投資目的實現的重大不利變化時,應當研究啟動中止、終止或退出機制。央企因重大投資專案再決策涉及年度投資計畫調整的,應當將調整後的年度投資計畫報送國資委。

  
引入“負面清單”分類監管

  
《中央企業投資監督管理辦法》還規定,央企商業性重大投資項目應當積極引入社會各類投資機構參與,納入國資委債務風險管控的央企不得因境外投資推高企業的負債率水準。

  
值得一提的是,國資委將建立發佈央企投資專案負面清單,設定禁止類和特別監管類投資專案,實行分類監管。列入負面清單禁止類的投資專案,央企一律不得投資;列入負面清單特別監管類的投資項目,央企應報國資委履行出資人審核把關程式;負面清單之外的投資專案,由央企按照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自主決策。該負面清單的內容保持相對穩定,並適時動態調整。

  
隨著中央企業“走出去”的步伐加快,加強央企境外投資的監督管理等問題愈發迫切。

  
針對央企境外投資,《中央企業境外投資監督管理辦法》規定,央企原則上不得在境外從事非主業投資。有特殊原因確需開展非主業投資的,應當報送國資委審核把關,並通過與具有相關主業優勢的央企合作的方式開展。

  
同時,央企境外投資項目應當積極引入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以及民間投資機構、當地投資者、國際投資機構入股,發揮各類投資者熟悉專案情況、具有較強投資風險管控能力和公關協調能力等優勢,降低境外投資風險。

  
值得關注的是,在監管細則上,本次規定提出了一些更科學、規範的監管創新,比如中央企業股權類重大投資專案在投資決策前應當由獨立協力廠商有資質諮詢機構出具投資專案風險評估報告;對負債率的要求也強調了企業資產的安全性。

  
也有觀點認為,新規的“計畫”痕跡略重,例如年度投資計畫要在每年3月10日前報送才可以實施,這是否會影響央企投資並購的積極性?有央企高管認為:“程式和流程上的規範可能會在效率上稍有影響。一般新‘令’出臺後,國資委會有進一步的強化執行的要求,至少,各大央企接下來會更謹慎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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