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7日晚間,華大基因(300676)就媒體質疑的招股書銷量披露差異以及控股股東華大控股專案建設被起訴事項,回復了深交所問詢。當天,華大基因股價下跌8.35%收於190.81元/股。
在華大基因2015年12月11日、2017年3月14日報送的招股書申報稿中,生育健康類服務2014年產銷量不一致,其中2017年版本披露減少約9.04萬例。
華大基因表示,兩次披露的資料差異是由於統計口徑不同造成的。2015年招股書申報稿中,統計口徑為公司生產過程中實際檢測的樣本數, 即“上機數”;2017年招股書的統計口徑為實際交付客戶的檢測報告的樣本數,即“報告數”。
具體來講,2015年的招股說明書(申報稿),選擇使用上機數作為當年產量的統計口徑,並根據所屬行業中“以銷定產”的特性推出當年銷量。相比,2017年招股書的披露口徑調整為對外樣本量口徑的最終交付檢測報告的樣本數。在產銷量資訊披露部分,剔除了內部研發和質控的樣本數,按照實際交付受檢者檢測報告數量的口徑重新披露了公司報告期內的產銷樣本情況,為穩健的處理方式。
公司表示,資料統計口徑的變化並不影響檢測服務的實際交付報告數量和銷售金額,因此不會對報告期內的資產負債表和利潤表及現金流量表產生影響,亦不會影響投資者對於公司盈利能力和未來發展趨勢的判斷。
目前,公司相關財務資料均經安永華明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會計師審計,公司財務資訊真實,準確,符合公司實際經營情況;保薦機構中信證券進行了相應核查。上述產銷量資料統計口徑的調整不存在對公司已披露財務資訊進行追溯調整的情形。
媒體另一項質疑指向控股股東涉及與華大基因中心建設專案和深規土許 BH-2011-0032號《深圳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有關的訴訟案件。深交所要求公司說明上述案件目前進展情況及對公司的影響,是否屬於應披露未披露事項。
華大基因指出,未披露事項涉及控股股東華大基因科技位於深圳大梅沙的專案建設工程而引發的周圍部分居民反對及三起行政訴訟案件。截至華大基因首次申報時點,上述案件一審均以原告敗訴結束,二審尚待終審判決。
公司表示,上述案件的後續進展未對華大控股帶來不利影響,訴訟期間華大控股涉案項目未發生停工停建等障礙。另外,華大控股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權並依法履行了專案建設相關手續,環保角度可行,原告等對環境影響存在誤解。目前華大控股該建設專案仍在施工過程中,華大基因未使用該建設專案用地。
對於是否存在披露違規,華大基因表示公司或華大控股均非訴訟案件的原告或被告,華大控股僅作為案件第三人參加訴訟,依據《證券法》、《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上述三起行政訴訟案件不屬於法定需披露事項,公司招股書無需披露。
在華大基因2015年12月11日、2017年3月14日報送的招股書申報稿中,生育健康類服務2014年產銷量不一致,其中2017年版本披露減少約9.04萬例。
華大基因表示,兩次披露的資料差異是由於統計口徑不同造成的。2015年招股書申報稿中,統計口徑為公司生產過程中實際檢測的樣本數, 即“上機數”;2017年招股書的統計口徑為實際交付客戶的檢測報告的樣本數,即“報告數”。
具體來講,2015年的招股說明書(申報稿),選擇使用上機數作為當年產量的統計口徑,並根據所屬行業中“以銷定產”的特性推出當年銷量。相比,2017年招股書的披露口徑調整為對外樣本量口徑的最終交付檢測報告的樣本數。在產銷量資訊披露部分,剔除了內部研發和質控的樣本數,按照實際交付受檢者檢測報告數量的口徑重新披露了公司報告期內的產銷樣本情況,為穩健的處理方式。
公司表示,資料統計口徑的變化並不影響檢測服務的實際交付報告數量和銷售金額,因此不會對報告期內的資產負債表和利潤表及現金流量表產生影響,亦不會影響投資者對於公司盈利能力和未來發展趨勢的判斷。
目前,公司相關財務資料均經安永華明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會計師審計,公司財務資訊真實,準確,符合公司實際經營情況;保薦機構中信證券進行了相應核查。上述產銷量資料統計口徑的調整不存在對公司已披露財務資訊進行追溯調整的情形。
媒體另一項質疑指向控股股東涉及與華大基因中心建設專案和深規土許 BH-2011-0032號《深圳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有關的訴訟案件。深交所要求公司說明上述案件目前進展情況及對公司的影響,是否屬於應披露未披露事項。
華大基因指出,未披露事項涉及控股股東華大基因科技位於深圳大梅沙的專案建設工程而引發的周圍部分居民反對及三起行政訴訟案件。截至華大基因首次申報時點,上述案件一審均以原告敗訴結束,二審尚待終審判決。
公司表示,上述案件的後續進展未對華大控股帶來不利影響,訴訟期間華大控股涉案項目未發生停工停建等障礙。另外,華大控股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權並依法履行了專案建設相關手續,環保角度可行,原告等對環境影響存在誤解。目前華大控股該建設專案仍在施工過程中,華大基因未使用該建設專案用地。
對於是否存在披露違規,華大基因表示公司或華大控股均非訴訟案件的原告或被告,華大控股僅作為案件第三人參加訴訟,依據《證券法》、《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上述三起行政訴訟案件不屬於法定需披露事項,公司招股書無需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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