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4日從商務部獲悉,今日商務部發佈行政處罰決定書稱,經查,佳能收購東芝醫療構成未依法申報違法實施的經營者集中,但不具有排除、限制競爭的效果。
處罰書稱,基於調查情況和評估結論,同時考慮到如下因素:第一,本案系舉報案件,但佳能和東芝約定在實施步驟二前應取得包括中國在內的司法轄區執法機構的批准,且事後確實進行了申報;第二,當事方分步驟實施交易的直接目的是使東芝儘快拿到全部價款以渡過財務危機,但這也表明當事方明知負有申報義務而故意規避以推遲履行申報義務;第三,本案經營者集中雖已開始實施,但尚未最終實施完成,根據《反壟斷法》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和《暫行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決定對佳能處以30萬元人民幣罰款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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