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則控股股東所持股份面臨司法拍賣的公告,引發市場對寶光股份的廣泛關注,而交易所的問詢函,進一步牽出其大股東北京融昌航與民生銀行的股權質押及訴訟“案中案”。記者剝繭抽絲地厘清寶光股份控股股東北京融昌航及實際控制人楊天夫的股權質押、凍結案後發現,楊天夫入主上市公司的資本遊戲和公司信披瑕疵,不僅挑戰監管,且上述股權的凍結、拍賣或將導致公司控股權發生變更,進而影響到公司目前由北京融昌航主導的重組推進。
案中案浮出水面
8月5日午間,寶光股份發佈《關於股東所持股份擬被司法拍賣的提示性澄清公告》,上交所隨即對公司發出問詢函,要求公司就上述司法拍賣及是否會導致公司控股權變更等進行詳細核實和披露。
寶光股份在8月8日的《回復》中表示,因西藏鋒泓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澳達天翼投資有限公司訴北京融昌航等借款合同糾紛案的民事裁定書生效,北京融昌航持有的上市公司2196萬股股份(占公司總股本的9.31%)、4720.04萬股股份(占公司總股本的20.01%),分別於2015年8月7日被凍結、於2016年2月19日被輪候凍結。由於相關各方對糾紛解決未能達成一致,2016年8月5日上午,公司接到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的電話通知,稱公司控股股東北京融昌航所持有的公司3015萬股股份擬將被司法拍賣。
公司在《回復》中提及,北京融昌航所持的4720.04萬股股份於2015年1月被質押。記者查閱瞭解到,該筆股權質押對象為民生銀行哈爾濱分行。
記者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上查閱的“民生銀行哈爾濱分行與哈爾濱泰富、北京融昌航、楊天夫等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一審民事裁判書”(編號2016黑民初12號,下稱“《判決書》”)顯示,民生銀行哈爾濱分行於2015年2月3日同意向哈爾濱泰富貸款5.2億元(首筆發放不超過2.3億元),用於北京融昌航支付寶光股份的收購價款;同日,民生銀行與北京融昌航簽署了《股權質押合同》。回溯公告可知,北京融昌航於2014年6月19日以總價7.08億元獲得寶光股份4720.04萬股股份。
根據委貸合同的約定,如寶光股份未在12個月內完成對恒信璽利的重大重組或出現任何重組失敗的負面消息,民生銀行有權單方面宣告借款到期,哈爾濱泰富應償還全部借款本息,北京融昌航為該借款提供保證擔保及質押擔保。不料,就在上述借款發生僅僅2個月後,寶光股份即於2015年4月16日宣佈重組終止。同年7月20日,民生銀行要求哈爾濱泰富清償借款。
根據《判決書》,北京融昌航及民生銀行於2015年1月22日辦理了質押登記;哈爾濱泰富向民生銀行支付利息至2015年12月20日,尚欠借款本金2.3億元及2015年12月20日以後的利息。
《判決書》同時顯示,如果北京融昌航未在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歸還民生銀行2.3億借款本金及相應利息、律師費,民生銀行有權以該筆股權(4720.04萬股)折價或拍賣、變賣所得價款優先受償。
信披存在明顯瑕疵
查遍寶光股份公告,並未有上述與民生銀行借款相關的披露。對此,寶光股份在《回復》中只是輕描淡寫地表示,由於北京融昌航關聯企業辦理委託貸款業務的需要,北京融昌航將所持公司全部股份(4720.04萬股)進行了質押,在質押手續辦理完成後,資訊披露義務人未及時履行通知公司的義務,導致公司未能及時披露該事項。
根據《回復》的指引,記者查閱了公司2015年度一季報,僅在前十名股東持股情況中發現北京融昌航所持20.01%股權的狀態為“質押”,但除此之外並沒有解釋或附注。而截至記者發稿時,公司仍未披露北京融昌航與民生銀行的上述借款糾紛及法院判決情況。
有分析人士表示,在北京融昌航與民生銀行借款糾紛案中,公司的資訊披露存在明顯的瑕疵:首先,公司未及時披露上述借款糾紛,其在2015年一季報中的“質押”披露也頗有避重就輕、逃避信披責任之嫌疑;其次,《判決書》下發時間顯示為6月20日,而公司截至目前卻尚未披露,北京融昌航及公司難辭未及時履行信披之責任。
對於上述股權拍賣的不確定性,有律師在接受上證報記者採訪時表示,鑒於北京融昌航的4720.04萬股權已質押給民生銀行,上述3015萬股權的拍賣可以進行,但拍賣所得應由民生銀行優先受償,剩餘部分才能由西藏鋒泓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澳達天翼投資有限公司進行分配。
更為重要的是,上述三個糾紛案件疊加,或導致公司控股權變更,進而影響公司目前的重組推進。公司亦在《回復》中表示,目前正在籌畫的重大資產重組事項是由北京融昌航發起並主導,如果本次拍賣導致公司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發生變化,未來新的控股股東是否繼續推進本次重大資產重組將存在不確定性和風險;其次,其他重組各方是否仍有意願繼續推進本次重大資產重組也存在不確定性和風險。
案中案浮出水面
8月5日午間,寶光股份發佈《關於股東所持股份擬被司法拍賣的提示性澄清公告》,上交所隨即對公司發出問詢函,要求公司就上述司法拍賣及是否會導致公司控股權變更等進行詳細核實和披露。
寶光股份在8月8日的《回復》中表示,因西藏鋒泓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澳達天翼投資有限公司訴北京融昌航等借款合同糾紛案的民事裁定書生效,北京融昌航持有的上市公司2196萬股股份(占公司總股本的9.31%)、4720.04萬股股份(占公司總股本的20.01%),分別於2015年8月7日被凍結、於2016年2月19日被輪候凍結。由於相關各方對糾紛解決未能達成一致,2016年8月5日上午,公司接到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的電話通知,稱公司控股股東北京融昌航所持有的公司3015萬股股份擬將被司法拍賣。
公司在《回復》中提及,北京融昌航所持的4720.04萬股股份於2015年1月被質押。記者查閱瞭解到,該筆股權質押對象為民生銀行哈爾濱分行。
記者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上查閱的“民生銀行哈爾濱分行與哈爾濱泰富、北京融昌航、楊天夫等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一審民事裁判書”(編號2016黑民初12號,下稱“《判決書》”)顯示,民生銀行哈爾濱分行於2015年2月3日同意向哈爾濱泰富貸款5.2億元(首筆發放不超過2.3億元),用於北京融昌航支付寶光股份的收購價款;同日,民生銀行與北京融昌航簽署了《股權質押合同》。回溯公告可知,北京融昌航於2014年6月19日以總價7.08億元獲得寶光股份4720.04萬股股份。
根據委貸合同的約定,如寶光股份未在12個月內完成對恒信璽利的重大重組或出現任何重組失敗的負面消息,民生銀行有權單方面宣告借款到期,哈爾濱泰富應償還全部借款本息,北京融昌航為該借款提供保證擔保及質押擔保。不料,就在上述借款發生僅僅2個月後,寶光股份即於2015年4月16日宣佈重組終止。同年7月20日,民生銀行要求哈爾濱泰富清償借款。
根據《判決書》,北京融昌航及民生銀行於2015年1月22日辦理了質押登記;哈爾濱泰富向民生銀行支付利息至2015年12月20日,尚欠借款本金2.3億元及2015年12月20日以後的利息。
《判決書》同時顯示,如果北京融昌航未在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歸還民生銀行2.3億借款本金及相應利息、律師費,民生銀行有權以該筆股權(4720.04萬股)折價或拍賣、變賣所得價款優先受償。
信披存在明顯瑕疵
查遍寶光股份公告,並未有上述與民生銀行借款相關的披露。對此,寶光股份在《回復》中只是輕描淡寫地表示,由於北京融昌航關聯企業辦理委託貸款業務的需要,北京融昌航將所持公司全部股份(4720.04萬股)進行了質押,在質押手續辦理完成後,資訊披露義務人未及時履行通知公司的義務,導致公司未能及時披露該事項。
根據《回復》的指引,記者查閱了公司2015年度一季報,僅在前十名股東持股情況中發現北京融昌航所持20.01%股權的狀態為“質押”,但除此之外並沒有解釋或附注。而截至記者發稿時,公司仍未披露北京融昌航與民生銀行的上述借款糾紛及法院判決情況。
有分析人士表示,在北京融昌航與民生銀行借款糾紛案中,公司的資訊披露存在明顯的瑕疵:首先,公司未及時披露上述借款糾紛,其在2015年一季報中的“質押”披露也頗有避重就輕、逃避信披責任之嫌疑;其次,《判決書》下發時間顯示為6月20日,而公司截至目前卻尚未披露,北京融昌航及公司難辭未及時履行信披之責任。
對於上述股權拍賣的不確定性,有律師在接受上證報記者採訪時表示,鑒於北京融昌航的4720.04萬股權已質押給民生銀行,上述3015萬股權的拍賣可以進行,但拍賣所得應由民生銀行優先受償,剩餘部分才能由西藏鋒泓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澳達天翼投資有限公司進行分配。
更為重要的是,上述三個糾紛案件疊加,或導致公司控股權變更,進而影響公司目前的重組推進。公司亦在《回復》中表示,目前正在籌畫的重大資產重組事項是由北京融昌航發起並主導,如果本次拍賣導致公司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發生變化,未來新的控股股東是否繼續推進本次重大資產重組將存在不確定性和風險;其次,其他重組各方是否仍有意願繼續推進本次重大資產重組也存在不確定性和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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