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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陽鉬業被爆隱瞞重大糾紛 涉嫌信披嚴重違規

中国证券网
2016-07-11 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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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證券日報記者收到一份投訴材料,材料直指洛陽鉬業長期違法占地,違規壓覆礦產資源,違法行為經相關部門認定,公司卻拒不承認,長期不消除其違法違規行為。

  
記者注意到,由相關部門認定的違法行為已有數年之久,而在公司歷年的報表中並未披露。此外,由該違規行為牽涉到的民事賠償責任所涉金額可能過億元,而公司進行選擇性披露可能誤導廣大投資者,洛陽鉬業疑涉嚴重信披違規。

  
公司表示,針對相關部門對於公司違法行為的認定,公司已經向洛陽市中級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目前正在走法律程式中。

  
壓覆民企礦產惹紛爭

  
糾紛起源於2005年洛陽鉬業擴建萬噸選礦廠。

  
洛陽鉬業採礦二公司原有1500噸選礦廠位於欒川縣赤土店鎮馬圈村,與之相鄰的是擁有2000噸產能的欒川成淩鉬業有限公司(簡稱成淩公司),在2005年之前,兩公司沒有爭議。

  
2005年2月洛陽鉬業將其1500噸選礦廠擴建為萬噸選礦廠,擴建選礦廠建築位於成淩公司礦區範圍西部地表,與成淩公司採礦許可證範圍重疊63畝。即擴建後的洛陽鉬業選礦廠建設在成淩公司的礦產上方。

  
2005年5月,洛陽市安監局吊銷成淩公司安全生產許可證,2006年2月,省國土資源廳將成淩公司採礦證中與洛陽鉬業選廠建築重疊部分設為禁采區。經此事件之後,成淩公司全面停產至今,從此走上了索賠維權之路。

  
在經過多年的協調、訴訟之後,2011年洛陽市中級法院裁定,洛陽鉬業構成對成淩公司的礦產資源壓覆,而該壓覆部分被設為禁采區造成成淩公司的損失,則是建設用地使用權與礦產資源採礦權兩項行政許可衝突所致,應由有關行政部門處理,駁回成淩公司的上訴申請。其後省高院確認為終審裁定。

  
省國土資源廳自此成為協調處理此糾紛的主要負責部門。

  
違法違規之爭

  
事實上,早在訴訟之前,省國土資源廳曾認定洛陽鉬業構成壓覆礦產。記者瞭解到,法院裁定生效之後,省國土廳副廳長曾經兩次親赴欒川協調處理,市縣國土部門也出具了調查情況說明。

  
省國土資源廳最終認定,洛陽鉬業構成礦產壓覆,2005年洛陽鉬業擴建時未辦理建設項目用地壓覆礦產手續,違規壓覆礦產資源;此外,洛陽鉬業的欒國用[2006]第095號國有土地使用證證載面積不足20畝,而實際占地面積600餘畝,屬於違法用地。

  
面對省廳的認定和法院的裁決,洛陽鉬業卻拒不承認。

  
洛陽鉬業在多份材料上表示,改擴建萬噸選礦廠是在自己早已徵用的土地上進行,所佔用土地是1985年經過政府部門批准合法徵用,並於1988年辦理了土地證,不存在違法占地問題。

  
洛陽鉬業總經理助理李繼濤在接受記者採訪電話中解釋說:“這600多畝他們不是按廠區來核算的,而是按四至邊界來核算的,我們廠區怎麼也不可能有600多畝吧?對於壓覆的認定我們認為是不成立的,國土資源部對於壓覆不壓覆的認定沒有明確的規定,而河南省人民政府第101文有規定,壓覆不壓覆不是行政部門說的,也不是法院說的,而是由礦山建設安全設計資質的設計單位和安全評價單位經過論證確定的,省國土資源廳沒有權利認定,法院更沒有。”

  
記者查閱了相關資料,上述所提及的101號文應該是指2013年《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建設專案壓覆重要礦產資源管理工作的通知》,該通知中有“建設專案壓覆礦山設計擬開採區域或正在開採區域,專案建設單位和礦業權人要共同委託具有被壓覆礦山建設工程設計資質的單位或具有被壓覆礦山建設工程安全評價單位編制建設專案是否影響礦產資源是否影響勘查或開採的論證報告。”

  
記者就此諮詢了洛陽市國土資源局,一位工作人員解釋說,101號文上述規定是指認定壓覆時應該怎麼處理,怎麼走的程式,他只是出一個論證報告,而不是指認定。

  
李繼濤同時表示,公司已經向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目前正在走法律程式。

  
涉嫌信披違規

  
暫且不論上述是否違法之爭議,洛陽鉬業卻是難脫信披違規之嫌。

  
《證券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發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資訊,必須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在洛陽鉬業與成淩公司長達十多年的持續不斷的糾紛中,記者翻閱了公司歷年的年報資料及臨時公告,除了招股說明書有描述之外,其他報表均未有所提及。

  
公司在招股說明書訴訟風險中提到與成淩公司訟爭結果為,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就本案出具了(2009)洛民一初字第17號《民事裁定書》,駁回成淩鉬業的起訴。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為終審裁定。

  
根據該段描述,或許所有的投資者均會認為,公司已經勝訴,與成淩公司的案件已經終結。

  
據記者取得的法院裁定書資料,法院僅僅是駁回了成淩公司的索賠訴求,裁定此案由相關部門處理,並不是裁定洛陽鉬業無需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法院裁定書資料顯示,洛陽鉬業構成對成淩公司礦產資源壓覆,而造成成淩公司損失的原因是相關部門設置禁采區行為,洛陽鉬業壓覆礦產所應承擔的責任,應由相關部門處理。

  
招股說明書上僅對法院裁定結果進行描述:法院駁回成淩公司的上訴,嚴重忽略了法院認定洛陽鉬業構成壓覆,壓覆礦產所應承擔的責任由相關部門處理的事實。

  
事實上,據記者瞭解到的情況是,成淩公司的索賠維權在十年間從未停止過,而省國土資源廳也一直致力於協調處理此糾紛,而洛陽市政府一位副市長在半年前也曾批示要求儘快依法處理。

 
何況,成淩公司當年在向法院提起訴訟時索賠金額約為1.3億元,如此數額巨大的索賠金額,公司怎麼能進行選擇性的披露呢?

  
一位業內律師認為,公司選擇性披露對自己有利的內容,涉嫌誤導廣大投資者,侵害了投資者的知情權,已經違反了《證券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

  
此外,省國土資源廳已經發文認定公司長期違法占地,違規壓覆礦產資源,而公司在提起行政覆議被駁回後,已經提起了行政訴訟。這些重大事項公司繼續隱而不報,也涉嫌違反了《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三十條規定。

  
記者發送郵件採訪提綱就違法占地、違規壓礦以及信披違規等方面問題,公司回復稱:

  
所反映的相關問題雖缺乏事實依據和有關政策支持,但公司方面高度重視,由於相關情況涉及法律問題,洛陽市、欒川縣政府已協調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就所反映的問題進行調查、落實。

  
公司自上市以來嚴格按照有關規則要求,認真履行相應的資訊披露義務,所有重大、敏感資訊均在觸發披露條件的第一時間按照規則要求全部予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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