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7月5日對太陽電纜及其二股東福建和盛集團發出監管函。
據監管函,福建和盛於2013年4月26日將所持有的太陽電纜5819.56萬股股票質押,占太陽電纜總股本的19.3%,質押期限自2013年4月26日至2015年4月26日止。2016年6月22日,太陽電纜披露《關於公司股東股份解除質押的公告》,顯示福建和盛將質押的太陽電纜8729.34萬股(因2014年太陽電纜實施分配,上述5819.56 萬股增至8729.34萬股)股票悉數辦理了解除質押手續。經查明,2013年4月26日至2016年6月2日期間,福建和盛曾多次就其中的部分股份辦理解除質押及重新質押手續,但福建和盛均未及時通知太陽電纜履行持續資訊披露義務,且太陽電纜在收到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公司有關證明材料後也未及時履行資訊披露義務。
深交所認為,太陽電纜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規則》第1.4條、第2.7條、第7.6條、第11.11.4條的規定。福建和盛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規則》第1.4條、第2.3條和《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第4.1.6條的規定。希望公司充分重視上述問題,吸取教訓,及時整改,杜絕上述問題的再次發生,並提醒上市公司認真履行信披義務。
最新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