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三板”公司北方五環(證券簡稱“五環1”)“謀求新生”之舉一直頗受關注。然而,在5月20日公司重整計畫執行最後期限已過之後,其重整卻仍未完成。而此前,該公司重整計畫的執行期限也曾多次延後。在這一異常現象的背後,究竟發生了什麼?
“法院在最後期限內仍沒有出具協助執行通知書是導致北方五環無法完成重整計畫中規定的股份劃轉等事宜的根本原因。”重組方國科誠泰的股東李蔚昨日對上證報記者表示。
回溯資料,在北方五環已無主營業務的背景下,為恢復公司造血功能,長春中院於2015年6月24日裁定重整,並於同日指定北京市金杜律師事務所擔任北方五環管理人。2015年11月30日,長春中院批准了北方五環的重整計畫。重整計畫由北方五環負責執行,管理人負責監督。當時設定的重整計畫執行期限及監督期限均為三個月,自2015年11月30日至2016年2月29日止。
按照重整計畫,北方五環的重整需要經歷剝離現有資產、受捐資金和優質資產、股權分置改革、股份讓渡、債務豁免等多個步驟,重整完成後,公司將恢復盈利能力,滿足未來重新上市的條件。
不過,該重整計畫的執行卻遭遇多次延期。今年3月1日,北方五環發佈公告稱,公司已按照重整計畫的規定完成了資產處置、資產捐贈等工作,但重整計畫中規定的股份劃轉等事宜尚未辦理完畢。為保障重整計畫順利執行完畢,經北方五環及管理人申請,長春中院於2月29日按照《破產法》等規定將公司重整計畫執行期限和監督期限延長至4月30日。此後,5月13日,北方五環又發公告稱,經公司及管理人申請,長春中院於4月29日裁定,延長北方五環重整計畫執行期限及監督期限至5月20日。
“我們也不希望執行期限屢次延期,但在法院遲遲不出具協助執行通知書的情況下,若公司不申請延期,整個重整計畫可能就會泡湯。”李蔚表示。
對此,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破產法研究中心主任王欣新表示,在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對於實務中法院應不應該出具協助執行通知書,就可能存在不同的觀點。儘管很多地方院已經有出具協助執行通知書的司法實踐作為參考案例,但仍有個別法院對此持不同看法,認為出具協助執行通知書可能給其自身帶來法律風險,故而拒絕出具。
王欣新進一步解釋,出現這種狀況主要是由於《破產法》等未規定法院有義務下發協助執行通知書,當然也更沒有禁止下發協助執行通知書的規定。但是,中登公司的業務規則又規定,對於凡是沒有經過當事人簽訂協定的股權劃轉,由法院出具協助執行通知書是股份劃轉的必備條件。因此,法院若是不下發協助執行通知書,上述股份劃轉就無法執行。
涉及北方五環重整計畫的相關人士向記者透露,此前,長春法院已舉辦過專家論證會,會上存在兩種聲音:一方認為法院應出具協助執行通知書,其理由是雖然法律沒有具體條文規定,但全國其他法院對此類案件都出具了協助執行通知書。如果長春中院最終不出具協助執行通知書,北方五環的重整計畫將不能執行完畢。按照《破產法》的規定,公司可能存在破產清算的風險,背後廣大股東的權益將會受到嚴重影響。另一方則對此予以否定,其理由是法院方面的工作已完成,沒有義務繼續履行上述行為。
而王欣新則認為,在此情況下,法院是否下發通知書可以以對社會、企業、債權人等各方利害關係人是否有利、是否符合立法本意作為衡量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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