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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析103份年報“非標意見”

中国证券网
2016-05-03 1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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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62家上市公司2015年年報披露完畢,這次又有誰沒能獲得審計機構“背書”?

據上證報記者統計,滬深兩市共有6家公司的2015年財報被審計機構出具“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議報告,包括退市博元、欣泰電氣、*ST川化、烯碳新材、金亞科技和盈方微;同時,還有16家公司被出具帶“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另有81家公司被出具“帶強調事項段的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上述“非標”審計報告共計103份。除財務報告,在內控報告方面,還有多家上市公司收到了“否定意見”審計報告。

記者注意到,“非標”意見往往出現在經營情況不佳、處於虧損狀態和資產品質較差的上市公司的年報中。同時,上市公司被立案調查、官司纏身、或存在違規擔保等負面問題的,也更可能收到“非標”審計報告。

而審計意見對上市公司的影響之大,從滬深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規則》即可看出。按規定,上市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若被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無法表示意見”或者“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其股票將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目前,盈方微與烯碳新材均已公告,其股票簡稱將分別變更為“*ST盈方”與“*ST烯碳”。

在上述被出具“無法表示意見”審計報告的6家公司中,除了退市博元已“時日無多”,其餘公司的處境也不樂觀:如處於重整過程中的*ST川化,因2015年淨利潤和期末淨資產繼續為負,公司正停牌等待是否暫停上市的決定;欣泰電氣與金亞科技則正被證監會立案調查,存在暫停上市風險;而盈方微的2015年盈利承諾僅實現了16%,公司實控人將面臨上億元的現金補償壓力。

就地域分佈來說,上述公司多集中在東北和西部,其中2家在遼寧,2家地處四川。

審計機構為何拒絕“背書”?

審計機構為何拒絕為這些公司“背書”?據統計,其中的問題主要集中在公司可持續經營能力、應收賬款、利用未實現購銷合同融資貼現、股權轉讓真實性以及財務資料不充分等。

比如,欣泰電氣主要受制於多筆應收賬款及其他應收款。審計報告指出,欣泰電氣截至2015年底對大慶欣泰電氣有限公司和大慶新恒石油機械設備有限公司的應收賬款餘額分別為1465.60萬元和1836.26萬元,由於審計證據之間存在相互矛盾以及不確定性,審計機構無法確認上述應收賬款在報告期末的可收回性。

對此,欣泰電氣董事會表示,由於大慶欣泰與大慶新恒在去年工商註銷,公司已與這兩家公司關聯方簽訂了債務轉移協定,預計將能夠收回上述款項。不過,有會計師對記者表示:“債務方已工商註銷,即使有其他的債務承擔方,公司的應收賬款也應被計入壞賬,仍作為應收賬款計算的話,有可能是為了粉飾業績。”

另外,欣泰電氣2014年末和2015年末的其他應收款中還分別有8231.15萬元和4179.94萬元的銷售人員及非公司人員個人借款。審計機構同樣無法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以合理判斷上述款項的性質,及其對公司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影響,從而出具了“無法表示意見”的報告。對此,公司坦言,這由於內部控制不當,造成了部分員工佔用公司款項,公司也已對相關員工進行清查,責令限期收回。

再如烯碳新材,審計報告指出,2015年4月16日,公司以資產包的方式將其持有麗港烯土40%的股權,以及公司2013年受讓該股權時的業績承諾等轉讓給遼寧某融資租賃公司,對於此項股權轉讓,審計機構無法確認其真實性,及其對烯碳新材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影響。

2015年末,烯碳新材通過與其全資子公司寧波杭州灣新區炭基新材料有限公司簽訂沒有實際執行的高純石墨的購銷合同(合同金額為3.92億元,簽訂日期為2015年11月24日),從銀行開具4.4億元銀行承兌匯票,該事項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的相關規定。簡而言之,公司利用無真實交易的合同從銀行開具票據進行融資貼現,並且該融資行為並未對外公告。要知道,烯碳新材2015年的總營收為11.21億元,上述合同金額比例之大可見一斑。

2015年末,烯碳新材全資子公司北京銀新投資有限公司與合作方成立了三家基金或租賃公司,合計認繳出資4.45億元。但是由於缺少相關的檔和財務資料,審計機構無法確認上述款項的真實性質。

除此之外,在收到“保留意見”審計報告的公司中,關聯交易、資產減值準備等也是審計機構的關注重點。例如:一汽富維2015年度日常關聯交易議案未獲股東大會通過,且關聯交易對公司影響重大;萬福生科在2015年度對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存貨等長短期資產共計提了6816.14萬元的減值準備,對此,註冊會計師無法判斷其準確性及合理性。

多公司內控遭“否定意見”

財報審計結果不佳的公司,往往也是內控審計的重災區。據統計,財報審計被出具“無法表示意見”審計報告的盈方微、金亞科技、烯碳新材等公司的內控報告也收到了審計機構的“否定意見”。此外,內控審計遭遇“否定意見”的還有一汽富維、京天利、禾嘉股份、海南橡膠、秋林集團、大有能源和ST生化等公司。其中,60%的公司在財報審計中被出具了“非標”意見。

例如,ST生化的內控審計意見顯示,振興生化公司未設立內部審計機構,可能無法有效監控各業務單元;公司存在使用個人帳戶替代公司帳戶進行現金管理的情形,該缺陷不符合《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二條規定“不準將單位收入的現金以個人名義存入儲蓄”的規定。值得一提的是,2015年12月14日,ST生化因在籌畫重大資產重組過程中存在違規,收到山西證監局下發的行政監管措施決定。

烯碳新材則因三個重大項目的投資決策管理不到位,包括設立新公司時檔只有董事長和總裁簽字,未見其他董事簽字,或者合同未寫明簽署日期,無各出資方授權代表簽字等情況,被審計機構出具“否定意見”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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