榮豐控股今日披露的處罰公告顯示,公司大股東方面曾于2012年、2013年度以履行合同為名“借用”上市公司資金約4.68億元,且隱瞞披露與關聯自然人之間的關聯交易,上海證監局據此於近日作出處罰,責令上市公司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60萬元罰款,對公司法人代表王征和總經理王煥新分別給予警告,並處以30萬元罰款,對控股股東盛世達委派到公司的董事盛小甯、欒振國給予警告,分別處以10萬元罰款;對步秀霞等17人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3萬元罰款。
公告披露,2012年1月至2月,榮豐控股及其控股子公司北京榮豐以履行合同為名,將公司的1.51億元資金經百匯行投資(北京)及昌黎百城房地產劃轉給盛世達及上海宮保使用。2013年6月,盛世達經合同對手方帳戶向榮豐控股歸還上述資金。挪用資金的盛世達為榮豐控股控股股東,上海宮保則是盛世達的控股股東。另外,2013年6月,榮豐控股、北京榮豐的全資子公司長春榮豐以履行合同為名,將長春榮豐的1.75億元資金經一些合同對手方劃轉給盛世達使用。2014年1月,盛世達經合同對手方帳戶向長春榮豐歸還上述資金。2013年6月,榮豐控股全資子公司榮控實業以履行合同為名,將公司的1.42億元元資金通過中間帳戶劃轉給盛世達、上海宮保使用。2013年12月至2014年3月,盛世達歸還上述資金。
監管部門經調查發現,前述相關合同均未實際履行,相關業務往來系盛世達、上海宮保等關聯方向榮豐控股借用資金而進行的合同安排。按照上述事實,榮豐控股在交易發生時相應各時點均應及時履行臨時報告披露義務,但一直未予履行,同時,榮豐控股在2012、2013年兩個年度的相關定期報告中,僅對相關資金往來涉及的合同形式進行披露,未相應披露公司和關聯方的非經營性資金往來情況,造成了定期報告存在虛假記載。
此外,據監管部門調查,2013年11月8日和12月2日,長春榮豐分別與榮豐控股時任副總經理計鷹和董事、總經理王煥新簽訂了《住宅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書》,對兩人幾天前購買的房屋進行了拆遷補償,金額分別為304.52萬元和289.42萬元。該項交易構成關聯交易,且金額達到規定的披露標準,而榮豐控股未依法履行資訊披露義務。
公告披露,2012年1月至2月,榮豐控股及其控股子公司北京榮豐以履行合同為名,將公司的1.51億元資金經百匯行投資(北京)及昌黎百城房地產劃轉給盛世達及上海宮保使用。2013年6月,盛世達經合同對手方帳戶向榮豐控股歸還上述資金。挪用資金的盛世達為榮豐控股控股股東,上海宮保則是盛世達的控股股東。另外,2013年6月,榮豐控股、北京榮豐的全資子公司長春榮豐以履行合同為名,將長春榮豐的1.75億元資金經一些合同對手方劃轉給盛世達使用。2014年1月,盛世達經合同對手方帳戶向長春榮豐歸還上述資金。2013年6月,榮豐控股全資子公司榮控實業以履行合同為名,將公司的1.42億元元資金通過中間帳戶劃轉給盛世達、上海宮保使用。2013年12月至2014年3月,盛世達歸還上述資金。
監管部門經調查發現,前述相關合同均未實際履行,相關業務往來系盛世達、上海宮保等關聯方向榮豐控股借用資金而進行的合同安排。按照上述事實,榮豐控股在交易發生時相應各時點均應及時履行臨時報告披露義務,但一直未予履行,同時,榮豐控股在2012、2013年兩個年度的相關定期報告中,僅對相關資金往來涉及的合同形式進行披露,未相應披露公司和關聯方的非經營性資金往來情況,造成了定期報告存在虛假記載。
此外,據監管部門調查,2013年11月8日和12月2日,長春榮豐分別與榮豐控股時任副總經理計鷹和董事、總經理王煥新簽訂了《住宅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書》,對兩人幾天前購買的房屋進行了拆遷補償,金額分別為304.52萬元和289.42萬元。該項交易構成關聯交易,且金額達到規定的披露標準,而榮豐控股未依法履行資訊披露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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