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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喜案”一審宣判:兩公司被處罰金240萬元

中国证券网
2016-02-01 1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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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新華社報導,2016年2月1日,上海市嘉定區人民法院依法對上海福喜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福喜)、福喜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河北福喜)、被告人楊立群、賀業政等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一案進行了一審公開宣判。

法院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分別判處兩家福喜公司罰金人民幣一百二十萬元;澳籍被告人楊立群等十人均被判有期徒刑。其中楊立群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驅逐出境。賀業政等9人被判二年八個月至一年七個月不等,並處罰金8萬至3萬元不等。上述9人中有4人適用緩刑。

2015年12月28、29日,上海市嘉定區人民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此案。庭審過程中,法院充分聽取了控辯雙方的意見,對涉案證據逐一進行了舉證、質證,查明了相關犯罪事實,並聽取了被告單位訴訟代表人、被告人的最後陳述。

法院經審理查明,上海福喜、河北福喜均系食品生產經營企業。被告人胡駿、劉立傑、張暉分別擔任上海福喜廠長、計畫主管和品質經理;被告人李亞軍、張廣喜、薛洪萍分別擔任河北福喜廠長、倉儲物流經理和品質經理。被告人楊立群、賀業政、陸秋豔、杜平分別擔任兩家福喜的上級公司歐喜投資(中國)有限公司的深加工事業部總經理、運營總監、計畫經理和公司銷售主管,其中楊立群於2013年12月到任現職。

2013年3月至2014年7月間,兩家福喜生產、銷售的部分食品因不符合百勝諮詢(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百勝公司)的工藝和原料要求,被退貨或終止訂單,造成相關產品大量積壓。楊立群等人為挽回經濟損失,經商議決定並下達指令,沿用原處理方案,將上述產品重新加工包裝後繼續銷售或作為原料進行生產,致使部分不合格產品流入市場。

例如,2013年3月至5月,河北福喜按照百勝公司訂購,用小牛排原料生產冷凍醃制小牛排,並已完成解凍、注射、滾揉等主要生產加工程式,後因百勝公司突然終止訂單,上述小牛排經包裝後放入冷庫儲存,並設定了180天保質期。2014年2月至3月間,根據楊立群、賀業政等人指令,由李亞軍組織、指揮,由張廣喜安排生產,河北福喜將上述超過保質期的小牛排,再加工成黑胡椒牛排,並重新標注生產日期和12個月保質期後銷往市場。

又如,2014年6月,上海福喜按照上述流程,根據楊、賀等人指令,由杜平聯繫客戶,由陸秋豔制定、下達生產計畫,由胡駿組織、指揮,由劉立傑安排生產,張暉安排品質部門更改保質期並檢測放行,將超過保質期的冷凍醃制小牛排,重新加工成迷你小牛排並重新標注生產日期和365天保質期後銷往市場。

在長達一年多的時間內,兩家公司又先後將百勝公司退回或庫存超過保質期的煙熏風味肉餅、冷凍香煎雞排、燈影牛肉絲等,採用拆除包裝、再加工並重新標注生產日期和保質期的方法予以生產、銷售。

此外,2014年5月下旬,上海福喜向案外公司採購冰鮮雞皮、雞胸肉,同年6月2日因生產計畫變化,經胡駿默許,遂沿用冰鮮轉冰凍的方式,將上述食品放入冷凍庫保存,並將冰鮮原料代碼改為凍品代碼,更改保質期為一至三個月不等。同年6月中旬至7月中旬,由劉立傑安排生產,上海福喜將該批超過冰鮮保質期的原料加工成麥樂雞等食品並部分予以銷售。

法院認為,首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對回收食品在名稱、界定、處置等方面均做出明確規定。此案中煙熏風味肉餅等在售出後被採購商百勝公司退回,符合回收食品的界定。法律又明確規定,禁止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重新生產並銷售。同時,《食品安全法》也對保質期作了具體規定,並為食品行業所明知。確定保質期是食品生產經營者對食品品質安全作出的承諾。保質期一經確定,不得隨意更改。涉案冷凍醃制小牛排等,已經過解凍、注射、滾揉等生產加工程式,添加了全蛋液等輔料,兩被告單位將其包裝後放入冷庫儲存,並設置了180天期限,且在管理系統內標注為保質期。然而在遭到退貨或終止訂單後,兩被告單位不顧已超過保質期的事實,重新拆封生產,並加工成黑胡椒牛排等,其行為顯然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等相關規定。

其次,《食品安全法》將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的食品和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均規定為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要求的食品範疇。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品質法》中又規定,產品品質應當符合“不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等要求。因此,用回收食品、超過保質期的食品作為原料生產的涉案產品,具有食品安全風險,應認定為不合格產品。

第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生產者、銷售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滿五萬元以上即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犯罪。

此案兩被告單位作為食品生產經營者,10名被告人作為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的從業人員,本應嚴格遵守《食品安全法》關於“依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對社會和公眾負責,保證食品安全,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的規定,但其無視法律對回收食品、超過保質期食品的禁止性規定,仍指令、組織、指揮、安排對涉案產品的加工生產,且涉案產品由兩被告單位品質部門檢測合格放行並已部分銷售,現有證據足以認定其具有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主觀故意。辯方關於涉案不合格產品所占兩被告單位經營額的比重較小,生產符合企業內部生產流程等理由,不應作為被告單位、被告人免除法律及社會責任的理由。

法院認定,楊立群、賀業政、陸秋豔、杜平分別利用擔任的相關職務,根據各自職責,指令上海福喜、河北福喜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在食品生產、銷售過程中,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實施了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的行為,其中,楊立群、賀業政銷售金額110萬餘元,兩被告單位及其餘9名被告人銷售金額76萬至16萬餘元不等,其行為均已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依法應予懲處。根據兩被告單位、十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且兩被告單位、十名被告人均具有自首情節等,法院依法分別予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據此,嘉定法院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分別判處上海福喜罰金一百二十萬元;河北福喜罰金一百二十萬元;楊立群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十萬元,驅逐出境;賀業政有期徒刑二年八個月,並處罰金八萬元;陸秋豔有期徒刑一年七個月,緩刑一年七個月,並處罰金三萬元;杜平有期徒刑一年七個月,緩刑一年七個月,並處罰金三萬元;胡駿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七萬元;劉立傑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並處罰金六萬元;張暉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緩刑一年九個月,並處罰金四萬元;李亞軍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七萬元;張廣喜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並處罰金六萬元;薛洪萍有期徒刑一年七個月,緩刑一年七個月,並處罰金三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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