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證券內幕交易民事賠償案再起波瀾。10月7日晚間,光大證券公告稱,根據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對於支援或部分支援原告訴訟請求的一審判決,該公司將依法向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9月30日,首批光大證券內幕交易民事賠償案在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再次開庭審理。此次開庭共涉及全國範圍內61個相關案件,均為光大證券烏龍指事件引發的內幕交易民事賠償案件。一審判決中,張某等6名投資者的全部或部分訴訟請求獲法院支援,將獲賠近30萬元。
業內人士稱,此次判決在證券民事賠償案件歷史上具有劃時代意義,對於證券法的修訂、期貨法的制訂,以及相關配套司法解釋的修改和制訂同樣具有重要意義。
掩不住的爭議
首批光大證券內幕交易民事賠償案件已於2014年5月、6月開庭審理,並於今年6月進行過法院談話,此次是一審的第二次開庭。
9月30日下午,上海二中院對原告張某等8名投資者訴光大證券涉證券、期貨內幕交易責任糾紛案作出一審宣判。其中,6名投資者勝訴。
上海二中院認為,“證監會的行政處罰以及相關行政訴訟生效判決,已認定了光大證券在內幕資訊公開前將所持股票轉換為ETF賣出和賣出股指期貨空頭合約的行為,構成內幕交易行為,此可作為本案認定的依據”。
對於光大證券在不披露的情況下即進行所謂對沖操作以規避損失,上海二中院將其認定為存在過錯。
值得一提的一個焦點問題是:光大證券曾強調,其於2013年8月16日的交易操作符合內部的《策略投資部業務管理制度》;但是,上海二中院指出,公司內部的交易規定及制度,不能違反國家禁止內幕交易的法律規定,這並不影響法院對光大證券公司過錯的認定。
上海二中院表示,“在光大證券公司內幕交易期間,如果原告投資者進行50ETF、180ETF及其成分股、IF1309、IF1312交易,且其主要交易方向與光大證券公司內幕交易方向相反,則推定兩者存在因果關係”。
因此,光大證券應對其過錯造成的投資者損失予以賠償。
據瞭解,此前,我國內幕交易民事索賠案件中,尚沒有勝訴的先例。此前的庭審過程中,光大證券拒絕賠償並拒絕庭外和解。
跟風買入受損者 訴訟請求被駁回
在上海二中院對8起案件作出的一審判決中,法院支持了張某等6名投資者的全部或部分訴訟請求。其中,張某等6名投資者將分別獲得2220元到200980元的民事賠償,共計296124元。
此外,法院亦駁回了王某等2名投資者的訴訟請求。
對於被告損失的計算,法院以原告投資者的實際交易情況,考慮交易價格與基準價格的差額,區分不同情況,合理計算損失金額。
對於原告投資者在非內幕交易時間段進行的交易,法院界定屬於跟風買入受損,光大證券公司對投資者的損失並無過錯,無法認定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係,由投資者自行負擔投資風險。
上海二中院基本上認定,內幕交易開始到內幕資訊公開這段時間買入,才符合初步所謂的條件。雖然,內幕交易的事實在2013年8月16日上午已經形成,但光大證券在當天上午並沒有進行內幕交易。根據證監會的行政處罰認定,光大證券到13時才開始進行內幕交易行為,直到14時22分內幕資訊公開。
鑒於此次索賠的依據主要是證監會對光大證券內幕交易的定性,原告代理律師許峰認為,提起索賠至少需滿足在2013年8月16日13時至14時22分之間買入IF1309、IF1312股指期貨合約及其對應的300檔股票的投資者;買入180ETF基金、50ETF基金及其對應的200余檔股票的投資者。
許峰於9月30日表示:“光大證券可能還會提出上訴,拖過訴訟時效,降低影響範圍。”
10月7日晚間,光大證券公告稱,將依法向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最新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