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股權爭奪戰中已臨時停牌籌畫重組的康達爾再掀波瀾。繼21日公告稱董事會於9月18日審議通過,將向監管部門舉報公司股東在買賣公司股票過程中存在嚴重違法行為之後,康達爾又于今天接連發出兩份公告,矛頭直指林志。有意思的是,今天的這兩份公告與7日公告情景相仿——立意截然相反;而上市公司舉報其股東違法,這一現象在A股尚屬罕見。
“連環”訴訟戰
具體來看,21日,康達爾在公告中稱,依據公司股東披露的買賣公司股份的情況報告,公司發現有關股東在買賣公司股份及履行資訊披露義務過程中存在涉嫌違反證券交易法律法規及有關交易規則的情形,鑒於該等行為涉嫌損害公司及廣大股東利益,董事會同意公司就股東涉嫌違反證券交易法律法規的行為依法進行追究包括但不限於提起訴訟,就相關違法行為向監管部門進行依法舉報,懇請監管部門對有關股東的違法行為進行查處,以維護公司和廣大股東的合法權益。
緊接著,22日,康達爾又發佈關於資訊披露義務人在《詳式權益變動報告書》中披露的持股數與實際控制股數完全一致的澄清公告;同時,公司針對上述澄清公告,發佈了關於公司股東在《澄清公告》中披露的資訊不實的提示性公告。康達爾在公告中聲明:公司公告林志、京基集團有限公司、王東河送達的《關於資訊披露義務人在<詳式權益變動報告書>中披露的持股數與實際控制股權數完全一致的澄清公告》系基於法律、法規及規範性檔的規定履行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義務,不代表公司對該公告所述事項的認可或確認。
康達爾在公告的最後還強調,就上述股東(林志等)存在的違法行為,公司已經向監管部門進行報告。
然而,訴訟並非僅由康達爾發起。
回溯最近資訊,就在9月15日,康達爾還公告過一份訴訟,“林志於2015年8月向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法院遞交了《民事起訴狀》。原告以其實際控制的十三個帳戶合計持有公司股份15.81%,而非其本人實際僅持有公司1.34%的股份,公司未將原告于2015年6月16日提交的兩項臨時提案提請公司2014年年度股東大會進行審議表決存在程式違法為由,對本公司提起訴訟,訴訟請求為:1、請求法院判令撤銷公司於2015年6月26日作出的2014年年度股東大會決議。2、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一面是林志起訴康達爾,一面則是康達爾起訴林志。就在康達爾宣佈停牌的前一天,即9月7日,公司董事會決議,將以訴訟方式向林志等13名自然人追繳短線交易收益。
林志“分身”如何認定?
回溯最早公告,9月7日,康達爾發佈《權益變動報告》顯示,股東林志、京基集團以及王東河達成一致行動人協議。其中,林志(通過其控制的13個股票帳戶)持股19.8%,京基集團持股4.84%,王東河(據查為京基集團員工)持股0.09%。上述一致行動人合計持有的康達爾股份占總股本的比例為24.74%。
但是,當天,康達爾卻發佈另一份公告稱,上述一致行動人所披露的持股比例與康達爾股東名冊所記載的股東持股情況不同,其實際持股比例為10.27%。
在康達爾今日發佈的最新兩份公告中,再次出現類似的“對立”,即林志方面堅持論證自己合併持股的披露沒有問題,但上市公司方面則不認同。
康達爾認為,按照法律規定,林志控制的其餘12個帳戶的持有人為公司股東,屬於林志、京基集團有限公司及王東河的一致行動人,按照《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的規定,該12名股東應該作為一致行動人與林志、京基集團有限公司及王東河一起履行資訊披露義務,應該在《詳式權益變動報告書》中按照資訊披露義務人標準披露該等一致行動人資訊、該等一致性行動人及其關聯方買賣公司股票的核查情況、該等一致行動人買賣公司股票的資金來源、該等一致行動人是否具備收購方資格等作為收購方應披露的事項,並且該等12名股東應在《詳式權益變動報告書》和《澄清公告》中簽字以確認其所披露的資訊真實、準確、完整。
但林志、京基集團有限公司及王東河在其已經發佈的《詳式權益變動報告書》中和《澄清公告》中並未依法披露該12個一致行動人應披露的事項,並且該等12名股東亦沒有在《詳式權益變動報告書》和《澄清公告》中簽字以確認披露的資訊真實、準確、完整。
究竟孰是孰非呢?此前,由於“分身”把戲被戳穿,林志就曾因觸及舉牌紅線時均未依照相關規定履行報告、通知及公告義務,而於去年11月25日被深圳證監局下發行政處罰決定,要求改正並給予警告,處以罰款60萬元。
如今,無論訴訟戰結果如何,康達爾或已另闢蹊徑,籌畫重組抵抗林志等人的“入侵”。
9月15日,康達爾公告重組進展並首次披露,在出售資產方面已與燕園創新(北京)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就涉及出售資產標的初步達成了意向。同時,公司與獨立財務顧問召開了第一次協調會議,就重大資產重組的工作分工和工作安排形成了初步的工作計畫。
依據康達爾此前的停牌公告,擬出售價值約3.9億元以上的公用事業板塊公司股權,置入控股股東華超投資旗下的商業物業和物流用地。
“連環”訴訟戰
具體來看,21日,康達爾在公告中稱,依據公司股東披露的買賣公司股份的情況報告,公司發現有關股東在買賣公司股份及履行資訊披露義務過程中存在涉嫌違反證券交易法律法規及有關交易規則的情形,鑒於該等行為涉嫌損害公司及廣大股東利益,董事會同意公司就股東涉嫌違反證券交易法律法規的行為依法進行追究包括但不限於提起訴訟,就相關違法行為向監管部門進行依法舉報,懇請監管部門對有關股東的違法行為進行查處,以維護公司和廣大股東的合法權益。
緊接著,22日,康達爾又發佈關於資訊披露義務人在《詳式權益變動報告書》中披露的持股數與實際控制股數完全一致的澄清公告;同時,公司針對上述澄清公告,發佈了關於公司股東在《澄清公告》中披露的資訊不實的提示性公告。康達爾在公告中聲明:公司公告林志、京基集團有限公司、王東河送達的《關於資訊披露義務人在<詳式權益變動報告書>中披露的持股數與實際控制股權數完全一致的澄清公告》系基於法律、法規及規範性檔的規定履行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義務,不代表公司對該公告所述事項的認可或確認。
康達爾在公告的最後還強調,就上述股東(林志等)存在的違法行為,公司已經向監管部門進行報告。
然而,訴訟並非僅由康達爾發起。
回溯最近資訊,就在9月15日,康達爾還公告過一份訴訟,“林志於2015年8月向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法院遞交了《民事起訴狀》。原告以其實際控制的十三個帳戶合計持有公司股份15.81%,而非其本人實際僅持有公司1.34%的股份,公司未將原告于2015年6月16日提交的兩項臨時提案提請公司2014年年度股東大會進行審議表決存在程式違法為由,對本公司提起訴訟,訴訟請求為:1、請求法院判令撤銷公司於2015年6月26日作出的2014年年度股東大會決議。2、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一面是林志起訴康達爾,一面則是康達爾起訴林志。就在康達爾宣佈停牌的前一天,即9月7日,公司董事會決議,將以訴訟方式向林志等13名自然人追繳短線交易收益。
林志“分身”如何認定?
回溯最早公告,9月7日,康達爾發佈《權益變動報告》顯示,股東林志、京基集團以及王東河達成一致行動人協議。其中,林志(通過其控制的13個股票帳戶)持股19.8%,京基集團持股4.84%,王東河(據查為京基集團員工)持股0.09%。上述一致行動人合計持有的康達爾股份占總股本的比例為24.74%。
但是,當天,康達爾卻發佈另一份公告稱,上述一致行動人所披露的持股比例與康達爾股東名冊所記載的股東持股情況不同,其實際持股比例為10.27%。
在康達爾今日發佈的最新兩份公告中,再次出現類似的“對立”,即林志方面堅持論證自己合併持股的披露沒有問題,但上市公司方面則不認同。
康達爾認為,按照法律規定,林志控制的其餘12個帳戶的持有人為公司股東,屬於林志、京基集團有限公司及王東河的一致行動人,按照《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的規定,該12名股東應該作為一致行動人與林志、京基集團有限公司及王東河一起履行資訊披露義務,應該在《詳式權益變動報告書》中按照資訊披露義務人標準披露該等一致行動人資訊、該等一致性行動人及其關聯方買賣公司股票的核查情況、該等一致行動人買賣公司股票的資金來源、該等一致行動人是否具備收購方資格等作為收購方應披露的事項,並且該等12名股東應在《詳式權益變動報告書》和《澄清公告》中簽字以確認其所披露的資訊真實、準確、完整。
但林志、京基集團有限公司及王東河在其已經發佈的《詳式權益變動報告書》中和《澄清公告》中並未依法披露該12個一致行動人應披露的事項,並且該等12名股東亦沒有在《詳式權益變動報告書》和《澄清公告》中簽字以確認披露的資訊真實、準確、完整。
究竟孰是孰非呢?此前,由於“分身”把戲被戳穿,林志就曾因觸及舉牌紅線時均未依照相關規定履行報告、通知及公告義務,而於去年11月25日被深圳證監局下發行政處罰決定,要求改正並給予警告,處以罰款60萬元。
如今,無論訴訟戰結果如何,康達爾或已另闢蹊徑,籌畫重組抵抗林志等人的“入侵”。
9月15日,康達爾公告重組進展並首次披露,在出售資產方面已與燕園創新(北京)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就涉及出售資產標的初步達成了意向。同時,公司與獨立財務顧問召開了第一次協調會議,就重大資產重組的工作分工和工作安排形成了初步的工作計畫。
依據康達爾此前的停牌公告,擬出售價值約3.9億元以上的公用事業板塊公司股權,置入控股股東華超投資旗下的商業物業和物流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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