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昆明11月8日電(記者羅沙、王研)11月8日,雲南省玉溪市中級人民法院繼續公開開庭,對孫小果等13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等犯罪一案當庭宣告一審判決,以被告人孫小果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開設賭場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故意傷害罪、妨害作證罪、行賄罪,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被告人顧宏斌、楊朝光等12人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罪,數罪並罰,決定執行十五年到二年零六個月不等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玉溪市中級人民法院經開庭審理查明,以被告人孫小果為組織者、領導者,顧宏斌、曹靖、欒皓程、楊朝光為積極參加者,馮俊逸、趙捷、王子謙等人為其他參加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先後實施了開設賭場、尋釁滋事、非法拘禁、故意傷害、聚眾鬥毆、妨害作證、行賄等犯罪行為及其他違法行為。
玉溪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孫小果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管理秩序;為獲取非法經濟利益,開設和經營賭場,情節嚴重;為擴大組織非法影響和索要高利貸,糾集他人有組織地多次毆打他人、持械在公共場所非法聚集、打砸車輛、雇傭他人非法討債,侵犯公民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為索要高利貸,雇傭人員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且具有侮辱情節;組織人員在公共場所聚眾鬥毆,致人重傷;為包庇其他涉案人員的罪行及減輕自己的罪責,以賄買的方法指使他人作偽證;為包庇其他涉案人員的罪行及對其從輕處理、不被羈押,向司法工作人員行賄,情節嚴重。被告人顧宏斌、楊朝光等12人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並分別參與該組織實施的違法犯罪行為。法院根據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及認罪悔罪表現,依法作出上述判決。人大代表、政協委員、部分被告人家屬、媒體記者和群眾旁聽了宣判。
同日,玉溪市江川區人民法院對被告人李爽等涉孫小果案的22人犯開設賭場罪、尋釁滋事罪、聚眾鬥毆罪、非法拘禁罪、詐騙罪、故意傷害罪,數罪並罰,決定執行九年零六個月到一年零六個月不等有期徒刑。
記者獲悉,對於2019年10月14日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的孫小果強姦、強制侮辱婦女、故意傷害、尋釁滋事再審案件,法院將依法擇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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