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對期貨法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此次草案二審稿根據有的常委委員和有關方面的建議,將本法名稱修改為"期貨和衍生品法"。
在本次審議的期貨和衍生品法草案中,增加期貨交易的定義,即以期貨合約或者標準化期權合約為交易標的的交易活動;增加衍生品交易的定義,即期貨交易以外的,以非標準化期權合約、互換合約和遠期合約及其組合為交易標的的交易活動;明確期貨合約、期權合約的定義。
按照"放管服"改革精神,此次審議的草案取消對除資訊技術服務機構外的其他期貨服務機構的備案要求。草案還進一步強化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加強風險監測監控、防範化解系統性風險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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