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業對外開放重大舉措落地“宜早不宜遲、宜快不宜慢”。繼2018年4月份銀保監會發佈實施15條對外開放措施後,在今年“五一”期間,銀保監會表示,將推出12條對外開放的新措施。
具體來看,包括按照內外資一致原則,同時取消單家中資銀行和單家外資銀行對中資商業銀行的持股比例上限;取消境外金融機構投資入股信託公司的10億美元總資產要求;允許境外金融機構入股在華外資保險公司;放寬中外合資銀行中方股東限制,取消中方唯一或主要股東必須是金融機構的要求;鼓勵和支持境外金融機構與民營資本控股的銀行業保險業機構開展股權、業務和技術等各類合作;按照內外資一致原則,同時放寬中資和外資金融機構投資設立消費金融公司方面的准入政策等。
“上述12條開放新措施旨在進一步完善金融領域外商投資和經營環境,激發外資參與中國金融業發展的活力。”中國銀保監會新聞發言人肖遠企稱,本輪對外開放新措施將顯著提高銀行業和保險業的開放度和市場化程度。
“國民待遇”
在取消相關的外資股比限制方面,今年擬推出的12條新措施中明確,要同時取消單家中資銀行和單家外資銀行對中資商業銀行的持股比例上限。
對此,中國銀行國際金融研究所高級研究員李佩珈昨日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採訪時表示,此前外資金融機構入股中資銀行存在單一持股不超過20%,合計持股不超過25%的比例限制,此次全面取消外資金融機構持單家中資銀行持股比例,實現了內外資一致。
再者,從擴大外資業務範圍來看,12條開放新舉措取消或放寬了境外機構在資產規模要求、經營年限、人民幣業務、代理收付款等方面的要求。
“僅從銀行業角度來看,這無疑對其發展將產生長期重要影響。”李佩珈表示,一方面,這有利於拓寬中資銀行資本金補充管道,增強我國吸引資本的能力。一些估值偏低、成長性較好的城商行或農商行將成為外資增資重點關注的目標。從機構類型看,外資銀行對參股控股證券、保險等非銀機構興趣更大。這主要是因為這些機構體量較小、可塑空間大、成長性較強;另一方面,則有利於以競爭促效率,增強金融新供給。部分外資在金融市場業務、現金管理、交易銀行、高端財富管理、業務綜合化發展等業務方面具有明顯競爭優勢,未來隨著外資銀行設立機構條件的放鬆、業務範圍的擴大,或將倒逼中資銀行在這些領域提高競爭力,豐富金融供給。
中國銀保監會主席郭樹清指出,通過進一步擴大開放,構建公平一致的市場環境,這將更加有利於銀行保險機構充分競爭,優化股權結構,規範股東行為,形成合理多樣的市場體系。
兩大管理條例即將發佈實施
隨著金融業開放“加速”,銀行業和保險業對外開放不斷邁出新步伐。
繼2018年銀保監會批准7家外資銀行和保險法人機構設立申請後,2019年以來,銀保監會還批准了新加坡大華銀行(中國)有限公司籌建中山分行、臺灣永豐銀行(中國)有限公司籌建上海分行、中法合資中航安盟財產保險有限公司籌建山東分公司、中美合資華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籌建重慶分公司等8項外資銀行和保險機構籌建省級分支機搆申請。
資料顯示,目前已有41家外資銀行法人落戶中國,有115家外國銀行分行、154家外國銀行代表處在華營業。
得益於開放程度的不斷加速,除了大批外資銀行落戶國內外,12條對外開放措施中還提出,要鼓勵和支持境外金融機構與民營資本控股的銀行業保險業機構開展股權、業務和技術等各類合作。
值得關注的是,今年3月21日,北京銀行發佈公告稱,擬與荷蘭最大行子公司成立合資行。這意味著我國有望迎來首家外資控股的合資銀行。
在盤古智庫高級研究員吳琦看來,金融業開放程度的持續提高,也將使得國內外金融市場融合程度日益加深。
郭樹清強調,改革開放只有進行時,沒有完成時。金融管理部門將加快法規修訂和配套制度建設,推動上述開放措施落地實施,同時加強動態評估,提升審慎監管水準和風險管理能力,促進銀行業保險業健康發展,維護金融體系安全穩定,確保新時代金融業改革開放行穩致遠。
談及法規的修訂進展,肖遠企透露,上一輪開放措施涉及法規修訂的,有的已經完成,有的正在抓緊按程式推進。其中,《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和《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兩個條例的細則已經修改完成,擬于近期發佈施行。本輪開放措施發佈後,將適時啟動新一輪修法工作,推動措施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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