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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自貿港交通工具及遊艇"零關稅"怎麼落地?海關總署發文了

新華社,北京
2021-01-05 2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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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北京1月5日電(記者劉紅霞)海關總署5日發佈2021年第1號公告,對海南自由貿易港交通工具及遊艇"零關稅"政策的適用範圍和監管方式予以進一步明確。

當天發佈的《海南自由貿易港交通工具及遊艇"零關稅"政策海關實施辦法(試行)》明確,全島封關運作前,對海南自貿港註冊登記並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從事交通運輸、旅遊業的企業(航空企業須以海南自貿港為主營運基地),進口用於交通運輸、旅遊業的船舶、航空器、車輛等營運用交通工具及遊艇,免征進口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

辦法指出,"零關稅"交通工具及遊艇僅限海南自貿港企業營運自用,並依法接受海關監管。監管年限方面,船舶(含遊艇)以及航空器為8年,車輛為6年。

辦法規定,在海關監管年限內,企業應當於每年6月30日(含當日)以前向其所在地海關提交上一年度"零關稅"交通工具及遊艇使用情況的報告。

辦法明確,企業不得以"零關稅"交通工具及遊艇向銀行或非銀行金融機構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其他組織辦理貸款抵押。除特殊情形外,企業申請辦理"零關稅"交通工具及遊艇轉讓、申請貸款抵押等手續的,主管海關應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

辦法指出,如果企業違反相關規定以及將"零關稅"交通工具及遊艇移作他用,應按規定補繳相關進口稅款。補稅的完稅價格以"零關稅"交通工具及遊艇原進口時的完稅價格為基礎,按照需要補繳稅款的時間與監管年限的比例進行折算。

海關總署明確,違反本辦法規定、構成走私行為或者違反海關監管規定行為的,由海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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